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犯罪行为 第一章民事诉讼中的犯罪行为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代理民事案件中总有一个问题很困惑,就是发现一方当事人为了其它目的,会提起一个虚假的民事诉讼,无论最后审理结果如何,提出虚假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几乎没有上升到刑法层面来调整。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中止本诉先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实践中少有法官这样处理,最多是庭审后,将此作为私下调解的手段,最终建议原告撤诉而结案。这样处理的社会效果提起使虚假的民事诉无任何承担不实诉讼的法律风险,其结果是司法资源的极在浪费。 为此,笔者决心从自己曾代理的虚假的民事诉讼案中选择一个典型案例,用刑法知识仔细解剖下。 第二章就实践中发生的案件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案情介绍 何X为A公司主任会计,因向A公司管理层如实反映财务部问题,而受到公司某股东威胁,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周X及财务经理全X一起商议通过办理假辞职的方法来让何X安心工作,以稳定刚刚发生巨大人事变动的财务部门,并实施了如下方案:2011年9月30日,周X以个人名义作为合同的甲方同何X签订支付经济补偿经协议,同日从A公司银行账户转账给何X4万元经济补偿金。同年10月15日,何X将该笔款项还回,由当时的财务经理全X开具收据,收款人处签名为:全X,收款单位处签名为:周X。该笔款项未入公司帐。何X实际上一直工作到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2011年1月31日。 2012年5月,何X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A公司及周X,请求返还4万元,其诉状事实理由部分:何X将经济补偿4万元借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还,并提交证据《经济补偿经协议》、《财务经理全X开具收据》做为证据。 第二节 民事诉讼进程中的刑事犯罪问题研究 一、罪与非罪问题 就何X虚假诉讼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笔者从经典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析如下: 1.从犯罪主体来分析,何X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然。 2.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何X希望通过民事判决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无论从认识因素还是意识因素来看,存在故意。 3.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何X通过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达到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具有不法性。其行为可能涉及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 4. 从犯罪客体方面分析: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综上:何X通过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达到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此罪与彼罪问题。 (一)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1.法院是犯罪工具还是受害对象? 何X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显然具有欺诈性,法院也是欺诈的对象,面对诉讼欺诈,法院是受害对象还是成为罪犯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呢?笔者意见法院不宜最为受害主体,应当是犯罪工具。不然很难继续分析下去,如果做为受害主体,侵害的客体又是什么呢?难道是神圣严肃的司法制度?法院的权威? 2. 诈骗罪与合法债务、及敲诈勒索罪本质区别 1)诈骗罪与合法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 含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编 分则_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与及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 含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编 分则_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关于敲诈勒索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罪名分析,诈骗罪与及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在本案中还是非常明确的,虽然两罪都可以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但两者行为还是有区别。其区分点在被害人面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时,其心理状态如何?如果被害人主观上是信以为真而自愿放弃财产,就应当确定为诈骗罪,如果被害人主观上是因为畏惧心理而被迫放弃财产就应当确定为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如法院判决导致A公司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财产被迫放弃财产的原因,即不是信以为真而自愿放弃财产,更不是因为畏惧心理而被迫放弃财产,显然两罪名都不太合适。那被害人面对何X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以法院为工具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时,而其失去财产的愿意即不是被害人主观上是信以为真而自愿放弃财产,又不是因为畏惧心理而被迫放弃财产,如何定罪,罪行才相一致呢? (二)盗窃罪与抢夺罪 经过上述分析,侵财罪的罪名只有盗窃罪和抢夺罪视乎还可选择下。 1. 盗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 含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编 分则_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修改。 2.抢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 含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编 分则_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抢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就本案谈两罪的区分 就以上法条分析,两罪想比:盗窃罪强调的是秘密窃取,抢夺罪意在公然性,就本案来看,何X的行为毫无秘密窃取性,似乎更具有公然性,或者即有窃取性又有公然性,因为相对于法院来讲具有秘密窃取性,而对于A公司具有公然性。考虑到上述分析的前提是将法院最为犯罪的工具,何X行为应定为抢夺罪,但这个结论又让人很难接受,问题出在哪里呢? 4.大盗窃罪的理解 问题出在哪里?在于我们机械的适用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笔者认为,应当将秘密窃取的行为要件从盗窃罪中淡化。理由来自刑法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几个经典案例。 1)秘密的对象之悖论 盗窃罪案例1:公交车上一小偷行窃,周围人都看见,就被害人不知,小偷行为是否秘密,还是公然,为了不动摇盗窃罪,解释为因被害人不知所以还是秘密行为。如果这样,本案法院不知,是不是也可以定盗窃罪呢。为何一定是受害人不知道算秘密?盗窃罪一定要秘密窃取吗? 2)大盗窃对秘密行为之否定 盗窃罪案例2:章某行至某偏僻处,脚陷入缝隙中不能动,随身钱包丢在自己不及处,赵某路过遂捡为已有离开,尽管章某大呼,也只有眼睁睁见赵某离开。问赵某何罪,答盗窃罪。 盗窃罪案例3:王某酒醉做在路边休息,胡某经过见无力呆坐,遂搜其随身钱包,得手后还用钱包扇打王某脸部,叫起以后少喝酒,王某只有眼睁睁见胡某离开。问胡某何罪,答盗窃罪。 就以上案例,实践中其实对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要件限制和淡化,对比本案来看,笔者认为何X的行为导致罪名其实相当复杂,化繁为简,在摈弃秘密窃取要件的前提下,定大的盗窃罪可能比定抢夺罪更合适。 三、民事诉讼对犯罪过程的形态的影响 犯罪过程的形态的问题,就本案来说涉及到中止、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民事案件的程序直接影响到何X的犯罪过程的停顿的形态。如果何X在法院判决前提出撤诉,属于犯罪中止、法院判决驳回何X请求,属于犯罪未遂、法院判决何X胜诉并成功执行,属于犯罪既遂。所以会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情况,即民事判决的结果及诉讼程序将直接影响到量刑,被害人在民事诉讼做为被告可能为了加重原告量刑而不尽力向法官说明事情真相,会另行提起控告而通过刑事判决纠正民事判决,消耗司法资源。 第三章民事诉讼中的犯罪行为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一旦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有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或双方当事串通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生效判决意图,应当果断中止民事诉讼,对案件当事人双方说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在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仍然坚持诉讼程序,法院可继续开庭审理,在确认一方或双方有虚假诉讼行为后,应当立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