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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肺都气炸了!实名控诉长沙芙蓉公安分局民警包庇罪犯
曝光;肺都气炸了!实名控诉长沙芙蓉公安分局民警包庇罪犯
曝光;肺都气炸了!实名控诉长沙芙蓉公安分局民警包庇罪犯
曝光;肺都气炸了!实名控诉长沙芙蓉公安分局民警包庇罪犯
主犯脱逃 从犯顶包 公安庇护 法理何在 一、被害人:魏成生,男,1956年6月出生,长沙电信局职工,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省专用通信局宿舍院内,联系电话。 二、凶手情况: 1、主犯:袁方,男,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省专用通信局宿舍院内(他父亲房子),公安庇护,至今未究。 2、主犯:贺蓉,女, xx洗脚城出纳员,兼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娄底人,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省专用通信局宿舍院内,公安庇护,未究。 3、从犯:贺军,男,无固定职业,娄底人,贺蓉的哥哥,无固定居所,2012年8月30日逮捕,现已关押。 三、蓉园派出所指定的鉴定单位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2011]388号《鉴定文书》认定:“被鉴定人魏成生所受1、头部裂伤,2、全身多处挫伤,3、左侧第6、7前肋骨折符合钝器所致损伤特征;根据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三十三条之规定,其伤情评定为轻伤”,“被鉴定人魏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见附件一)。 蓉园派出所指定的鉴定单位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2012]023号《鉴定文书》认定:“被鉴定人魏成生所受1、右耳部挫伤,2、右耳听力下降符合钝性外力所致损伤特征;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GA/T146—1996)第3、10之规定,其伤情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魏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见附件二)。 一份伤残鉴定: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骨折伤残为“10级伤残”,听力需要根据日后的恢复情况另行做鉴定。(见附件三)。 以上均有照片、录像、法医鉴定结论书等等佐证。 四、被害人要求: 要求依法追究主犯袁方、贺蓉的刑事责任。 五、案发过程: 2011年8月17日上午9点多钟,我下班回家在湖南省专用通信局(原简称73分局,下同)宿舍院内倒车时撞破了住在同院内的贺蓉的汽车左尾灯,我立即下车对她说:“是我的责任,我马上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来人拍照”(即:快处快赔)她说:“我没有时间等,有事要走”。我说:“你不要走,走了就没有现场了。保险公司来了人也不会认可”。她说:“那我不管,你让开吧”。我说我不让开,你自己从那边绕吧。她说:“那怎么走啰,那边绕不过去”。两人僵持片刻后,她执意要走,我只好把车让开,贺蓉就把车开走。当时有多位院内居民在场目睹了这一情况。 当晚7点多钟,贺蓉与其丈夫袁方带着贺蓉的哥哥贺军三人一同来到我们宿舍区的传达室,问了我家的电话号码,袁方给我家打完电话后,袁方和贺蓉走到我们宿舍单元门口等我,贺军坐在传达室的三角铁凳(后来他用来打我的凶器)上等候(传达室值班人员可证明)。当时,我在家里正准备吃晚饭,听到座机电话响,拿起听筒。袁方问:“你今天上午是不是在院内碰了车?”。我说:“是的!你是谁?”他回答:“我是被碰车那个女人(贺蓉)的丈夫。你可以下来协商一下吗?”我说:“可以,我马上就下来。”我毫无戒心,穿着拖鞋,一个人独自下楼。当我下到单元门边时,贺蓉指着我厉声说:“就是他!”袁方接着问我:“是你撞的车吧?”我说:“是的。”袁方问:“你报案吗?”我说:“没报案。”袁方说:“你怎么不报案呢?”我说:“当时,你妻子走了,我怎么报案?”袁方大声吼道:“那你赔钱!不赔钱,今天要打死你!”说完,就转过头朝我的左前方约二十米的传达室方向大声喊:“贺军过来打!”我看到在传达室门口的贺军提着他刚坐着的三脚铁凳朝我冲来,我对袁方说:“你们这样搞,我不跟你们协商了。”立即要转身回家,躲避贺军。此刻,袁方用右手一把揪住我胸前的衣服,左手向我右耳猛击一拳,打得我头冒金星。这时,已经冲到我左前方的贺军用右手举着三只脚的铁凳砸向我的头左部。我想挣脱袁方跑掉,袁方却死死揪住我的胸前衣服,我无法脱身,被贺军用铁凳狠砸我头部。我本能地大喊:“老祖(住二楼的我家老邻居祖文建),他们打人啦!”听到我大声呼喊,袁方马上松了手,接着,我的头部继续遭到贺军砸来的铁凳连连猛击,我倒在地上,贺军又用脚踩跺我的胸部,直到我不省人事。110、120人员来了后,我被送进了医院。事后,住在周围宿舍的许多人都对我讲,他们听到了我凄惨的呼救声下楼出来,看到贺军还在继续打我、踩跺我的胸部。 六、案发之后,派出所放了凶手贺军,至今包庇主犯袁方、贺蓉: 1、抓人又放人: 案发当晚,迫于宿舍内广大居民的压力,袁方、贺蓉、贺军三人被带到了派出所,但只滞留了贺军一人,第二天贺军又被放走了。什么时候放走的、为什么放走,我们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的通知。 我们一直追问派出所为何第二天就放人,办案民警谭宇清对我解释的理由是:“案发第二天,我们民警来到医院想做笔录,你(受害人)本人在医院昏迷不醒,笔录做不成,缺了受害人的笔录派出所抓人就不能超过24小时,只能被迫放人。”试问:如果受害人被打死了,是否也做不成笔录?是否也是放走凶手的理由? 我提醒案发当晚处警干警、后来又是办案干警的谭宇清说:“在发案现场,趁我还清醒的时候,我向你讲了两点:第一、是两个男的打了我;第二,其中一个男的给我家打了电话,喊我下来协商,话还没说几句,就开始打人。这两点请你记录下来。我和在场的几位邻居看见你把以上的陈述记录了下来。”谭警官竟然回答我:“当时我没有做笔录。”我又问:“没做笔录、那是否还记得我说的那两点?”谭说:“记不清了。” 我不明白,这到底是渎职没做笔录,还是有意偏袒,把当时的笔录未入案卷?我不得而知。 最后,经过我的多次上访,直到2012年1月10日市公安局才对凶手贺军下达网上通缉令,而且最后还是案发一年之后,才于2012年8月30日在房产权为袁方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的荷花园电信宿舍内将贺军抓获。现贺军已被逮捕,在关押中。 2、两主犯逍遥法外: 案发当晚派出所喊贺蓉、袁方、贺军三人做笔录,对贺蓉、袁方二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不理睬受害人提出的对于主犯袁方、贺蓉刑事立案的主张。 而事实上,主犯袁方、贺蓉都是在长沙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而从犯贺军是一个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主犯袁方、贺蓉以为所有的罪责让贺军一个人来承担,主犯二人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3、派出所迟迟不立案。 2011年9月14日上交了一份关于追究袁方、贺军打人暴力事件刑事责任的报告;2011年9月27日,芙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了关于我被打致两处轻伤的鉴定文书。2011年11月11日上午,我方到派出所问谭警官:“立没有立案?”谭警官说:“人出院没有?”我方说:“没有。”谭警官说:“没有出院,怎么立案?”我方问:“哪里有规定,要受害人出院才能立案?”,以上情况,我方均有录音为证。 4、是非不分,颠倒黑白,把凶手把我打成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说成是“斗殴”,公开为凶手开脱罪责 我方看到谭宇清警官、陈英武副所长若明若暗庇护凶手贺军打我的指使人和凶手贺军后,对陈副所长说:“你们为什么老是为打人的一方说话,魏成生没有一点防备,穿拖鞋下楼的,根本就没有打对方,他们把他打成这个样子,太凶狠了。”陈副所长说:“你们这只能算斗殴,无非是魏成生的伤重一点而已。你们怎么不报他们杀人,这与穿着拖鞋有什么关系?”我方说:“没有杀人为什么要报杀人?”他无语。9月14日我方将医院诊断魏成生第6.7.两根肋骨骨折诊断书交到蓉园派出所,陈副所长说:“你们把这样的东西交来干什么?有什么用?你们是对法医鉴定不满是吧?你们到底想干什么?以后你们不要再交来了!”面对陈副所长如此恶劣的态度,我们真是无法理解,肺都气炸了。 七、袁方、贺蓉二人是主犯的事实与理由: 1、主犯袁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1)是袁方打电话邀我下楼的。是预谋实施暴力犯罪的召集人。 2)是袁方抓我的胸口衣服,拖住我不让我逃跑的,是预谋暴力犯罪的组织实施人。 3)是袁方喊:“贺军过来打”。是暴力犯罪的指挥人。 4)我的右耳部挫伤,芙蓉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右耳听力下降(导致感音性耳聋、构成轻微伤)是“钝性外力”所致听力受损,不是贺军用三脚铁凳“钝器”所致,这就充分说明,我的右耳损伤是袁方打的,袁方是凶手。 案发当时,我和袁方是面对面的站着,传达室位于我的左前方,在袁方发出“贺军过来打”的指令后,贺军举着三脚铁凳是从我的左侧方向向我冲来砸我,只能砸到我的左身,不可能砸到我的右耳。我看到贺军从门卫处拿着铁凳子跑过来,我想转身回家、就是因为袁方用右手揪住我胸口的衣服、用左手猛击我的右耳,才使得我不能脱身,接着挨贺军的铁凳子。【关于袁方动手揪住我的胸口衣服一事,有我撕烂的衣服为证,如果派出所认为袁方没有对我动手,可以提取我撕烂的衣服做证物,甚至申请对撕烂的衣服做指纹鉴定。但是,派出所一直没有提出任何侦查手段。】 接着就是把我打倒在地并踩跺我的左胸肋骨(两处骨折),我的整个受伤过程是袁方和贺军二人的共同伤害所致,那么,既然两个男人的配合行为才导致我的创伤,为什么派出所至今不对袁方进行刑事立案? 事已至此,主犯袁方本人每天就在我们小区正常上班下班,就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过日子,难道这就是公安机关所谓的打击黑恶势力、打击犯罪、保护百姓的保护模式? 2、主犯贺蓉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案发缘由是我的车辆和贺蓉的车辆相擦碰,本来由保险公司来“快处快赔”是件很简单的事,但是贺蓉竟然喊来贺军、袁方两个男人,不分青红皂白,对我大打出手,那么,是贺蓉带来凶犯、指使犯罪的,如果说“把凶手带来伤人的幕后指使者”没有动手,就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动手的人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世界上那么多买凶害人的人,都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了。 所以,我请求公安机关对贺蓉、袁方二人进行刑事立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各位领导,法律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朋友:我之所以采用实名来控诉,就是为了保持事情的真实,在我经历的这一年多时间里太令我伤心了,我期待你们给我支持、给我力量、给我信心、帮我维权,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公正。 控诉人:魏成生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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