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协议书范本 >

福建师范大学(8)

时间:2014-04-16 16:0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福建师范大学 中国科学院院士、世界著名的鸟类学家郑作新教授,1926年毕业于福建师大前身之一福建协和大学生物系后赴美国留学,1930年获博士学位,同年回母校任教授及生物系主任。他目睹中国大学用外国教材,遂发愤

福建师范大学

中国科学院院士、世界著名的鸟类学家郑作新教授,1926年毕业于福建师大前身之一福建协和大学生物系后赴美国留学,1930年获博士学位,同年回母校任教授及生物系主任。他目睹中国大学用外国教材,遂发愤自编 《大学生物学实验教程》 等一系列大学生物学通用教材,填补了中国自编大学生物学教材的空白。抗日战争期间,国内鸟类的研究领域一片荒芜。他一马当先在武夷山区悉心观察研究鸟的种类及其迁徙、繁殖、生长等特性,写下了 《三年来邵武野外鸟类观察报告》 ,这是我国第一篇对野外鸟类类目数量的报道。1945年,郑作新院士被美国文化司聘为"客座教授",在美潜心研究中国鸟类的收藏。1946年回国,继续在协和大学任教。1947年因同情当时学生民主运动,受到当局责难而愤然辞职,到南京国立编译馆任编纂。

建国后,郑作新调北京参加中科院动物所筹建。几十年如一日与助手们进行深信的野外调查研究,先后完成了大量学术论著。1959年完成的 《中国动物区划》 书中把中国东部古北界与东洋界的分界线划在秦岭山脉(传统上认为是南岭山脉),这个提法不仅有鸟类方面的依据,而且与土壤、植被、气候等相符合;1963年著的 《中国经济鸟类志》 ,在国际上引起反响,美国商务部把它译成英文并制成显微胶卷广泛发行;1976年对已于1958年完成的专著 《中国鸟类分布目录》 一书进行了增补,为国际间鉴定候鸟条约和世界动物买卖公约等提供了宝贵资料,对我国农林牧副医各项事业也有一定参考价值;1987年出版的代表作 《中国鸟类区系纲要》 ,书中列入至1982年为止的中国已知的所有鸟类,内容包括分类、分布、亚种分化、繁殖生境及现今数量、状况,是国内第一部对"鸟纲"作整纲阐述的完整区系专著,得到国际上很高的评价。至今,他已发表16部专著,130余篇论文,30多册专业书籍,250多篇科普作品,可谓是著作等身的鸟类学泰斗。

郑作新多年来一直从事中国鸟类的考察与研究,发现了鸟类新亚种16个。驰名中外的"峨眉白鹇"就是其中典型。并纠正达尔文对中国明朝 《三才图会》 的误解,论证了中国家鸡并非"西来",而是中国人民长期驯化的产物。还为原定为"四害"之一的麻雀正名,通过解剖证实麻雀主食为草籽、虫卵、虫子,虽有糟蹋粮食,但不能作为害鸟。由于他对鸟类的研究卓有成效,多次获得中科院和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1988年美国国家野生动物联合会授予他"国际特殊学术成就奖"。1993年又获中国林业部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颁发的野生动物保护研究"终身荣誉奖"。

郑作新不仅是一位学有所成的科学家,还是一位诲人不倦的教育工作者。他在几所大学任教及后来在动物所当指导老师,都是既传授知识,又以他的作风和品格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他数次出国未给家里购买过家电用品,却把节省的外汇为研究所买回仪器和资料。最近他又把所得的中科院及国家颁发的资金献出,作为鸟类工作者的奖励基金。

他认为: "一个人,总要为中华民族留下一点东西,增添一点东西",这是他最大的心愿。他的名字已越过国界,为祖国鸟类学工作者争得荣誉。整个中国鸟类学研究的历史是和郑作新的名字紧紧地连在一起的。

太空材料之母林兰英院士

福建师范大学

中国科学院院士、著名女半导体物理学家林兰英,1918年生于莆田市,1940年毕业于福建师大前身之一福建协和大学物理系并留校任教。1948年赴美留学,先攻读数学,因成绩斐然而获得了荣誉学会颁发的"金钥匙"。当时,她看到单晶体作为神奇的固体材料在美国已崭露头角,而我国还是一片空白。为了报效祖国,她毅然中断了在数学王国的遨游而致力于固体物理学的研究,先后获得固体物理学硕士、博士学位。毕业之后,为了接近美国半导体材料研究的前沿,她在著名的斯奔尼亚公司任高级工程师。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