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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果农不服“百万罚单”再上诉 处罚主体成焦点

时间:2011-07-20 17:2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7月8日,果农席永海和王舰国再次从喀什巴楚县来到乌鲁木齐,再次与(新疆)自治区林业厅对簿公堂,要求其撤销开出“百万罚单”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场始于2008年的巴楚特大毁林案在历经了“开出亿元罚单”、“撤销千万罚单”、“改为百万罚单”后,如今,波澜仍在继续。本报曾连续对这起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了报道,7月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造林还是“毁林”

  席永海和王舰国是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林地的果农。

  2005年12月,喀什地区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根据发展林果业的总体指示精神,决定将该林场的林间空地和弃耕地用于发展林果业。2006年3月,席永海与林场签订《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林场将土地承包给原告发展经济林,承包期为30年。

  正当席永海和王舰国等承包户满怀希望、期盼收获时,2008年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新疆林业公安局传唤刑拘,最后在缴纳15万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理由是他们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008年11月7日,席永海等22名承包户收到自治区林业厅和新疆林业公安局同天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收案款凭证》。《决定书》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将非法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原森林公安局收取的保证金变成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案”的罚款。其中,罚款金额最高的达到1600余万元,最少也200多万。

  和席永海一样的情况,还有王舰国、陈奎等20余户林地承包户,陆续收到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累计超过1.2亿元的“天价”罚单,部分承包户一夜之间沦为千万“负翁”,部分承包户不服,委托律师将自治区林业厅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果农继续上诉

  在历时两年多的诉讼后,2010年7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撤销千万罚单、由自治区林业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今年1月8日,自治区林业厅分别对席永海和王舰国作出新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席永海,决定给予将擅自开垦的2061.19亩林地恢复原状、及处罚1374133.54元罚款。对于王舰国,给予将其将非法开垦的1518.98亩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1012658.40元的罚款。

  对于“千万罚单”变为“百万罚单”,席、王二人并不服,随后当即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林业局受理了两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今年5月7日作出维持原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席、王二人认为,自治区林业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属滥用行政职权,应予撤销,遂将自治区林业厅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主体成焦点

  在当日的庭审中,向两位果农发出处罚通知书的自治区林业厅认为,席、王两人存在擅自开垦林地的事实,其中席擅自开垦林地1518.98亩 ,王擅自开垦林地2061.1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41条第二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 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自治区林业厅以“擅自开垦林地、每平米处罚1元钱”标准对席、王两人进行处罚。据此,对席处以1374133.54元的罚款,对王处以1012658.40 元罚款,并恢复擅自开垦林地的原状。

  对于自治区林业厅的处罚依据和金额,席、王两人均认为没有事实依据。

  席永海和王舰国的律师诸中喜说,自治区林业厅的处罚主体不对,不应该处罚果农。因为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本案中,发包方——夏玛勒胡杨林场在发包前已就利用林间空地和弃耕地发展林果业编制了详细的规划,上报后获得了巴楚县林业局的同意,为此,还以“巴林字(2005)第9号”文件的形式作出批复。再者,即便没有批复,改变林地用途的应是发包方夏玛勒胡杨林场,席王二人的所有行为均是按合同办事。

  当日的听证会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庭审持续了近4个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完)(责任编辑:马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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