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原则是程序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正是程序的生命,不讲公正的程序难负推进法治进程和促进人权保障的使命。公正的程序必然内含着排除外来干扰的机制,它约束着权力依法律规则运转,对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区别对待,无差别地面向相对人,并且类似情形产生类似处理,不偏不倚达成公平。程序立法的公正原则还意味着程序措施应当与实现的目的之间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程序的设立与运转既不能片面强调公共利益而限制和损害个体的权益,亦不能过分看重个体权益的保障而忽视公共利益或将其摆在次要位置。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需要损害另外权益,主要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需要损害个体权益时,一般应采用“最低损害加相应补偿”的办法。
效率原则也是程序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效率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础,通过程序实现效率是行政法制的合理选择。效率原则既要从程序推进行政收益最大化或者行政投入最小化方面理解,又要从程序便于相对人主张和实现权益以及有效实现人权保障等方面加以体现。效率原则与民主、公正原则可以并行不悖,陈旧的程序观念常常牺牲了民主和公正并不见得实现了效率,[32] 现代程序意识消解着它们之间的对立和不合谐而促进着它们的协调和发展。
程序制度支持程序法治原则。自然正义原则获得回避、听证制度的支持从而实现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公正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本要求,因而具有了现实价值。只有建立和完善制度支持系统,程序立法和程序法治所遵循的民主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方能具有实践意义。一定的程序制度对应一定的程序原则,一项程序制度也可能是几项程序原则的具体展现。考察世界各国程序立法,可以确定如下程序制度与程序的民主、公正、效率原则密切关联:1、公开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它既是民主化的前提,又是程序公正原则实现的重要保证。公开制度是现代程序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标志,没有制度化的公开便无真正的相对人对行政过程的参与和针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2、告示制度是公开制度的自然延伸,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回应,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33] 是民主和公正的保障。告知权利和明示理由,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过程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和保障相对人的权益;3、回避制度是避免自己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以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的制度,它不仅是一项司法程序制度,也是一项支持公正原则的行政程序制度。它能够维持相对人对行政的基本信任并使相对人对实现公正保持信心;4、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者有效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制度,它对应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等防护性权利,有利于弄清事实和明辨是非从而消除各种对相对人的不利,有利于促进行政过程中的对话和沟通;5、时效制度致力于促进行政效率,迅速、及时、准确是程序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不仅如此,它还与公正原则相关联,因为“延误正义就是抹煞正义” [34],推迟公正就是践踏公正;6、顺序制度是形成和稳定行政过程的重要制度,它能够消除程序上的随意性从而使行政过程不再捉摸不定,既有利于摒弃因程序随意而产生的不公正,又有利于实现效率。程序制度之于程序原则和程序法治的意义表明,只有重视程序立法,通过程序立法建立和完善程序制度支持系统,才能促进程序民主、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实现,才能使程序法治和整个法治融会平衡精神,通过控权表示对行政法领域人权的关怀。
五
法律制度应当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秩序性也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制度的秩序性是一国法律体系一体化的重要保障,而法律体系的一体化是一个国家法治走向成熟的主要标志。建立和发展有秩序的法律体系,主要取决于立法的统一和法律的稳定,它们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制度的秩序性要求立法的统一性。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将造就一个法律体系,它可能是完整统一的,也可能是庞杂无序的,还可能是支离破碎的。法律体系呈何种情形取决于宪法威力、立法观念、立法权限、利益导向等因素。立法不尊宪法威严,立法观念水平参差,立法权限杂乱无章以及立法过程中的不正当利益的驱使,必然导致法律体系紊乱、法律规范冲突,破坏法律体系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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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侧重于行政领域的立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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