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宪法论文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7)

时间:2014-03-27 00:23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 联系我们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侧重于行政领域的立法检讨



  [13] 立法监督制度是一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实施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公民公决制度、政党制约制度、立法复议制度、立法否决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选择适用制度以及立法批准、撤销、发回制度等。参见肖金明、尹凤桐:《世界各国立法监督论纲》,《东方论坛》1999年第2期。

  [14] 1954年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居住与迁徙自由等人身自由;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控告权及取得赔偿权等。1954年宪法被认为是一部较好的宪法,但由于从五十年代后期起民主与法制遭致破坏,宪法被束之高阁,其权利宣告也形同虚设。1975年宪法意味着中国立宪的大倒退,宪法内容由1954年宪法的106条减至30条,义务被摆在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之前,公民基本权利被轻描淡写地规定为几条,大大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被取消。1975年宪法尽管很快为1978年宪法取代,但其对待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态度却说明了一个时代。

  [15] 立法上的“权力本位”不仅使权力进入这样一种状态,法律容忍权力对权利的绝对优越和权威,保持侵权态势,没有责任制约,而且使权利与自由的空间萎缩,并且凡权利与自由在的领域必有权力存在,随时保持着对权利和自由的威胁。克服立法上的权力本位倾向,如果非要确立立法领域的“权利本位”的话,权利本位也只意味着在无需权力介入的领域,应当保持权利和自由的清静。比如市场经济条件下,凡市场、权利、自由、信用能自生秩序的领域,立法优先考虑的是如何使这一领域免受权力干扰。问题是这样的领域到底能有多少。

  [16] 立法平衡,实质上就是利益平衡问题。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符号无非就是权利义务及其变种或相关联的表现形式,比如职权职责、违法责任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大致就是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违法与责任以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立法平衡主要表现为上述对应要素的大致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是立法平衡的基本层面。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需要一种平衡的思维。

  [17]“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的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是自由、安全和平等。有关这些价值的先后顺序可能会因时因地而不同,这完全取决于一个法律制度在性质上是属于原始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再者,所有法律制度都将上述价值服从于对公益作出的某些迫切需要的考虑,而赋予公益的范围和内容则在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中相去甚远。但是,尽管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引起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某些价值的一个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之《作者致中文版前言》,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18] 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54年制定宪法和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标志着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良好开端。1954年到1957年上半年,中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些对于国家机构和司法制度来说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之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停滞不前。“文革”期间,民主与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改革开放以后,立法进入快车道。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7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参见《深圳特区法制》1995年第2期,第61~62页。李鹏在为人民日报《民主和法制》周刊100期作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的新世纪寄语中,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截至2000年,中国已经制定了38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毫无疑问,立法上的巨大进展基本形成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的局面,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无需讳言,成百上万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数以千万计的行政规章和难以计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建立和维持秩序、规范和指导生活的同时难保不产生负面效应。

法律咨询

无需注册30秒快速提问 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