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世界各国的宪政体制不同,主要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位置关系不同。在美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处于平行位置,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在英国,“议会至上”的传统使立法权居于最高位置,但议会立法权与内阁行政权形成了相互制约关系,议会拥有司法终审权,与法院共掌司法权,法官也是明显的立法者,法官创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构成英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宪政体制也各有特点。
[6] 近几年来,学界大都将司法权视为最后的国家权力和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波堤,并将司法腐败喻为“污染了水源”般的腐败。参见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徐显明序,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英国哲学家培根也曾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参见弗?培根著,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比较而言,评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腐败程度及其危害,将立法权的滥用与“败坏水源”相联系,似乎更合乎一般逻辑。
[7] 自19世纪中期以后,严格的分权制度发生变化。英国1834年修正的济贫法规定,执行该法的官员可以制定和发布他们认为适当的规程、规则和命令。英国开委任立法的先河。这种情况发展到1891年,行政立法为议会制定法律的两倍多。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页。而到了1974年,行政立法已达到议会立法的近40倍。有学者认为美国自始就没有实行真正的分权。自从联邦政府成立之时起,国会就不断地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力,尽管曾经有不少人对此持反对态度,但除1935年巴拿马案和谢克特案的两个判决外,联邦最高法院从未否认委任立法的效力。特别是20世纪以后,行政立法数量骤增,“行政机关拥有立法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之权),已经司空见惯了。”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1页。在法国等民法法系国家,行政机关不仅进行广泛的委任立法,而且根据宪法的规定还拥有自主立法权。尽管人们对行政机关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大量的立法权进行广泛的立法有很多担忧,但是,“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某些立法权力是行政职能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物,是我们时代的需要。行政机关如果不被授予必要的立法权力,现代的行政活动将无法展开,公民的利益不能满足。”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
[8]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相互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他断言:“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9] 立法有限,意味着通过宪法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的限制。比如,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律等。正是在此意义上,宪法被视为限权宪法。参见汉弥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2页。
[10]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治的内容概括为:“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机会;对个体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的含义和精神里,立法权与其它权力一样都是有限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11] 参见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39页。
[12] 近来,成都余女士状告居委会麻将扰民一案引人关注。2000年10月10日,成都市某居委会的69名居民开会讨论麻将扰民事件,大家就是否可以深夜打麻将举手表决,结果余女士以1票对67票(1票弃权)的绝对劣势惨败。余女士一气之下将居委会告上法庭。徐冰为此以“民主就差这么一点”为题表达感慨: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突出贡献是在强调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同时也决不忽视少数人的意见。这不仅仅是出于对个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多数人的集体发疯,也就是防止在民主的名义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历史上民主产生暴政的教训教会了人们全面反思民主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民主在不少情况下就差在没有考虑少数人的权利。参见《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25日。
法律咨询
无需注册30秒快速提问
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