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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通知(2)

时间:2012-03-07 16:4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1987]建总办字第32号 建设银行各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保证单位是保证借款单位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时,保证单位应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1987]建总办字第32号 建设银行各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bsp;保证单位是保证借款单位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时,保证单位应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对含有担保内容的借款合同,应列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银行现行借款合同担保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应以本办法为准,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土地开发和商品款)可以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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