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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2)

时间:2012-03-07 16:41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六)按分段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整体建造方式的,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上船台证明;
  (七)由船舶部门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吨位证明及拟建成船舶的船舶登记相关技术数据证明;
  (八)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九)船舶建造合同中有关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在交船前属于申请人的明确条文,或船舶建造合同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归属证明;
  (十)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总布置图(参考文件);
  (十一)5张以上船舶照片(不同分段或不同角度);
  (十二)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出具的意见;
  (五)船舶建造合同(如该合同是英文的,应提供由资质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进度证明文件;
  (八)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九)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的建造中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双方确认的文书;
  (十)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
  (十一)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船舶订造人明示同意申请人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向建造地和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同一船舶不得重复抵押或超值抵押。

    第十四条   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在解除抵押以后,所有权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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