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2-03-07 16:41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发布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计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
发布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计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
发布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计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终止制度。地下资源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工作由所属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政府垄断一级市场,放开搞活二、 三级市场,逐步实行土地储备制度,进行土地价格宏观调控。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涉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国有资产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实施登记,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出让合同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年计划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受让人开发、利用和经营,由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条 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可继续实行划拨外,其余都必须实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1、党政机关和军事设施。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受让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到,采取先征用再出让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l、普通标准住宅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别墅用地40年。 5、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 0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除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实行协议出让外,其他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准地价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修改。 出让土地的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区位、形状、土地收益、以及国家和本区产业政策、地质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评估, 出让底价在出让前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l、地块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基础设施、地面现状等有关资料。 2、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空间、容量限制。 3、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4、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抗震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要求。 5、出让的形式、年限、 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及要求。 6、受让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7、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1、受让人向出让人递交《用地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和资质证明; 2、出让人收到《用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3、符合条件的,预期受让人接到答复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出让人递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 4、出让人待土地开发方案审查同意后,与受让人协议签订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和基准地价合理确定出让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第十七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l、 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并按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 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80-1966 转 1006
-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特别推荐
(责任编辑:admin)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