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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实施办法(4)

时间:2012-03-07 16:41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计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
发布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计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批准手续或经审查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在土地上的投资。


    第五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纪检机关给予处分;对被转让人、承租人、抵押人,责令其退回非法使用的土地,对拒不接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隐瞒、少报转让金、租金的,除责令其补交土地税费外,对当事人处以转让总金额5%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不按规定擅自批租、减免出让金、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截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继承,继承人应当持合法的继承证件,在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市、县人民政府收取。出让金、罚没款上交后,市、县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专户列支,市、县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给市、县土地部门返还一定比例的业务费。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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