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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3)

时间:2012-03-07 16:41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已经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6年6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已经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6年6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宁波市抵押贷款条


  (六)抵押人违反与抵押权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处分抵押物,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为: 
  (一)折价; 
  (二)拍卖; 
  (三)变卖。 

    第三十九条   采用折价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合法、规范的折价转让合同;采用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规定执行;采用变卖方式的,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十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下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二)出租抵押物的承租人; 
  (三)与被处分的房屋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毗连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十一条   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交通运输工具等折价、拍卖或变卖以后,应当按规定办妥相应的权证过户手续。 
  依照本条例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拍卖,由抵押权人委托市、县、区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处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拍卖、变卖应纳税款; 
  (三)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本息及逾期息。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十四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或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或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或已抵押等情况的,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 
  (二)停止发放贷款; 
  (三)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四)要求支付逾期息或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已抵押、出租等情况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三十日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条   抵押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采取重复抵押、提供假证明等欺诈手段骗取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抵押物登记的,由登记部门注销登记,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抵押物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进行虚假登记,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复登记、不实登记,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抵押物登记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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