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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8)

时间:2012-03-08 17:18来源: 作者: 点击:
当前房地产开发行业正蓬勃发展,并取得长足进步,房地产开发行业甚至被作为了国家的支柱产业。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需要土地与大量资金两种资源的紧密合作。由于合作开发能够给缺乏某种房地产开发要素的
当前房地产开发行业正蓬勃发展,并取得长足进步,房地产开发行业甚至被作为了国家的支柱产业。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需要土地与大量资金两种资源的紧密合作。由于合作开发能够给缺乏某种房地产开发要素的各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合作开发房地产在实践中越

对于绝对无效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案例一双方均明知对方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未完善相关手续即进行合作开发致合同无效,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由于房屋已经建成并向社会出售,应本着经济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社会稳定原则,要求当事人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确认已售房屋的产权合法转移,追缴当事人因为售房所取得的收益以及未售出的部分房屋。上述案例二中,环基公司应当返还向驳运公司所收取全部款项;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故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转换有效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则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予以个案“转性”处理,确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上述案例三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恒星公司和电子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只收取固定利益7200万元,应认定其作为合作开发合同无效,而转换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再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作者系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观点不代表重庆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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