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办理房产证是房屋买卖纠纷中常见的纠纷之一,作为一名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延期办理房产证是一种怎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案件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0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
另查明,双方均承认2000年8月10日所签订的虽然为《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但所购商品房在签约时是现房。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房屋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诉争的商品房为现房,自合同订立日2000年8月10日起90日内(即2000年11月8日前),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迟至2004年12月13日才办理报送初始登记,因此被上诉人关于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自己的抗辩,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上诉人自2000年 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应对上诉人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即使被上诉人构成逾期办证违约,那么该违约行为自2000 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5日上诉人起诉时已长达4年之久,其中有两年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从2000年11月9日起一直延续到2004年12月13日止。违约金的计算应该从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而上诉人却迟至2004年12月15日才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由于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2004年12月15日)前向被上诉入主张过权利,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4年 12月13日止这一违约期间的违约金请求权应予支持,对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2年12月14日止的违约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没有逾期办证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失当,依法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05)某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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