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办理房产证是房屋买卖纠纷中常见的纠纷之一,作为一名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延期办理房产证是一种怎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案件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0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
但是,由于上诉人迟至2004年12月15日才起诉被上诉人要求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此后,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2004年12月15日)前向被上诉入主张过权利,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自起诉日之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又由于被上诉人违约责任期间为: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故对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这一违约期间的违约金请求权应予支持。2000年11月9日起至2002年12月14日止的违约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被上诉人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自2000年11月9 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负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对上诉人充分行使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影响,造成上诉人一定损失,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结束语: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通常,法官都能够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出明确的认定。即使在案件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依据证明责任的规则来裁判。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需要依靠逻辑、推理的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这一推理过程就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而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事实推理是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在这个证明过程中,审判经验、生活法则、相关的专业知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案,清晰的作为判断开发商办证有无违约的基础事实是2005年1月7日所办理的诉争楼宇的初始登记证书(大产权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关于办证时限的规定,可以逆时地推出开发商报送办理初始登记的大概时间是2004年底,除非存在权属登记部门的工作延误问题。在庭审中,开发商丝毫没有提及权属部门的办证延误问题,也不提供办理报送初始登记的相关材料。所以,在本案中,承办法官可以在内心推出开发商在回避自己的初始登记的义务问题,特别是登记的时间和延误的原因。鉴于开发商所提交的“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与涉诉房屋2005年1月7日才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相互矛盾,为查清开发商乙公司是否存有逾期办证的事实,二审法院依职权就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档案材料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二审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证实了凭2005年1月7日办理诉争楼宇的初始登记的基础事实所推出的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的属实。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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