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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房产证行为法律属性的认定(6)

时间:2012-03-07 13:00来源: 作者: 点击:
延期办理房产证是房屋买卖纠纷中常见的纠纷之一,作为一名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延期办理房产证是一种怎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案件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
延期办理房产证是房屋买卖纠纷中常见的纠纷之一,作为一名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延期办理房产证是一种怎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案件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0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讼争房屋的出售人负有向作为买受人的上诉人交付房屋以及转移房屋所有权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根据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诉争的商品房为现房,自合同订立日起90日内买受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本应在2000年8月 10日至2000年11月8日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但是被上诉人迟至2004年12月13日才报送办理初始登记,因此被上诉人关于逾期办证的责任不在自己的抗辩,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仅根据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2001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认定被上诉人于上诉人交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前已具备了产权登记发证条件,上诉人在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后,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非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所致,属认定事实不清。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逾期办证的行为查证属实,应承担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被上诉人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3日止应对上诉人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即使被上诉人构成逾期办证违约,那么该违约行为自2000年11月9日起到2004年12月15日上诉人起诉时已长达四年之久,其中有两年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

  所谓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过后,义务人即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被学界认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本案中,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17条有关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即在竣工后的3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又依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诉争的商品房为现房,自合同订立日起90日内买受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出卖方应在合同订立后的90日内,办理完初始登记手续,以便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0年8月10日,按规定乙公司(被上诉人)应在2000年11 月8日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但是被上诉人迟至2004年12月13日才报送办理初始登记。所以,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00年11月9日,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11月9日起算。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上诉人迟至2004年12月15日才起诉,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呢?这个问题应该进一步细分。单从要求乙公司履行初始登记这一行为来说,从2000年11月9日起两年后,即过诉讼时效。但是由于乙公司没有进行初始登记而产生违约金是一个持续的状态,会随着登记时间的延长而增长。也就是说,由于未进行初始登记这一违约行为一直延续到2004年12月13日止,因此而产生的违约金也应该从2000年11月9日起计算到2004年12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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