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高价承租房屋家电以旧换新 案例回放: 刚刚大学毕业的陈某经A中介(zhongjie)公司欲租一处物业,在实在查看该物业后,陈某单方面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该物业以现状交租(家电等包括在内)租金为每月1000元。签订合同当日,陈某验收了该物业所有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共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达,房屋租赁业务也越来越多,有些房屋是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比如安全不达标、存在火灾或其他安全隐患等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管理,减少租赁双方的纠纷,有效防止非法出租房屋,维护社会稳定。但一些业主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不以为然,往往以各种借口推脱。在本案例中,租户刘某因为业主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担心自身利益受损,提出不再承租物业的做法什得称道,而该物业业主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但失去交易机会,还要为其违规行为承受到行政处罚,应该引以为鉴。 案例三委托物为寄放钥匙中介私配业主维权 案例回放: 朱某搬迁新居后,便委托A中介公司出售其刚搬离的旧居,并寄放此物业钥匙于该中介公司。几日后,朱某发现该物业房间内的空调有人使用,原来没有电池的电视遥控器也有人装上了电池,并且房间里的东西也有被移动过的迹象,担心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朱某便到A中介公司取回了寄放的该物业钥匙。几天后,正值在家的朱某发现有人在用钥匙开自家房门,经询问,得知原来是A中介公司一名经纪人员带领买家来实地查看物业,当该名经纪人员找开门后,朱某随即取过其的中的钥匙查看,发现该钥匙为新配,上面还写着该物业的地址。朱某认为A中介公司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于是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投诉A中介公司,要求终止委托代理,同时要求A中介公司对私配钥匙一事做出合理解释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在地产交易市场上,很多业主怕麻烦,多选择将物业钥匙寄放在委托的中介公司,以方便经纪人员带领客户实地看楼,但往往因此留下安全隐患。本案例中,A中介公司私配物业钥匙带领客户看楼,打扰业主生活便是一种情形。更有甚者,有些业主还遭受了经济损失,例如损坏了房屋中所配置的家电设备。因此,对业主而言,如果要委托中介公司代理租售所属物业,又没有时间每次陪同客户看房而需要寄放物业钥匙时,最好选择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进行过资质备案、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有关资料可以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或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网站()进行查询);同时,在委托合同中或另外书面明确钥匙使用要求和权限。这些都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好办法。 本案例中,由于朱某及时将经纪人员所配钥匙留下,并确证该名经纪人员即是A中介公司员工,收集了重要证据并最终据此依法主张了权利的做法值得学习。 案例四贷款不足一年转按揭不能办 案例回放: 曾某看中了放盘于A中介公司的一处待售物业,与卖方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曾某向A中介公司和卖方分别支付了1000元中介服务费用1万元购房定金。签订合同后,曾某表示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希望通过贷款支付部份楼款的意愿,负责此宗交易的A中介公司经纪人员向其承诺说该物业可以办理转按揭,曾某于是按照A中介公司要求递交了办理转按揭手续所需的证件。 时隔不久,A中介公司通知曾某转按揭办理不成功。曾某经咨询得知,银行规定未满一年的物业抵押贷款不能办理转按揭,由于拟交易物业在银行所办理的抵押贷款还不到半年,所以不能申请转按揭。鉴于此种情况,曾某认为A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时未尽职责,隐瞒了拟交易物业的抵押贷款情况,要求终止合同,同时要求A中介公司和卖方分别退还所收中介服务费及购房定金。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未满一年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不能办理转按揭手续,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批准并履行一定手续后,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中介公司作为促成交易的居问人,有职责与义务将有关法律法规及办事程序详细解释给买卖双方,尤其是可能影响买卖双方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本案例中,中介公司开始就应该清楚地向买卖双方解释银行在转按揭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双方转按揭不成功的可能性,提出解决方案供买卖双方参考,而不应单纯地为促成交易、收取中介服务费而隐瞒实情、误导购房者,或者随便做出口头承诺,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也损害公司的声誉。本案例纠纷的最终结果是:中介公司和卖方分别和曾某退还所收中介服务费及购房定金,终止了交易。 在购买有抵押贷款的二手物业时,购房者要向有关部门或银行等机构了解清楚购买此类物业的程序和常见问题;在签订合同时把各方权、责等事项逐一列明,以免发生纠纷并保障权益。本案例中,虽然中介公司和卖方分别退还了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及购房定金,但是如果在三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中介公司承诺无法兑现(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A中介公司经纪人员向买方承诺该物业可以办理转按揭)时应承担的责任,买方还可以据此依法追究中介公司责任。 案例五代办抵押设陷阱巨额楼款难收回 案例回放 杨某经A中介公司介绍,欲将其所属一处物业卖给李某,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物业成交价为27万元。之后,买卖双方与负责该宗交易的A中介公司经纪人员一起到B房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办理委托该物业抵押贷款申请以及产权过户手续,杨某和李某分别与B房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书》,杨某并应B房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要求把该物业房地产权证留在该公司。 过了一段时间,杨某向A中介公司询问楼款事宜时被告知,所申请的该物业抵押贷款银行发放给李某很久,该物业也被李某转到另一个人名下,A中介公司表示对李某尚未交付杨某楼款一事不知情,公司也无义务跟进。获悉上述情况后,杨某当即到B房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讨说法,该公司辩称自身是严格按照与杨某所签订的《委托书》约定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和业务的,此时杨某才注意到,在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书》上有"委托人杨某不可撤销地委托李某向B公司领取上述款项(所申请到的拟交易物业抵押贷款),并且要承认并承担委托事项所相应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的约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