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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十六案(6)

时间:2012-02-29 14:12来源: 作者: 点击:
案例一高价承租房屋家电以旧换新 案例回放: 刚刚大学毕业的陈某经A中介(zhongjie)公司欲租一处物业,在实在查看该物业后,陈某单方面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该物业以现状交租(家电等包括在内)租
案例一高价承租房屋家电以旧换新 案例回放: 刚刚大学毕业的陈某经A中介(zhongjie)公司欲租一处物业,在实在查看该物业后,陈某单方面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该物业以现状交租(家电等包括在内)租金为每月1000元。签订合同当日,陈某验收了该物业所有

  虽然本案例中的买方从法律角度可以追回所交购房诚意金,但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也不尽简单。因而购房者应从本案例中吸取教训,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务必谨慎,所签合同内容务必全面,防纠纷于未然。本案例中,如果买方在所签《客户委托购房要约》中对似交易物业交房状况提出明确要求,此纠纷或许可以避免。

  案例十二发展商篡改出证期限买方诉中介没有尽责

  案例回放:

  经A中介公司介绍,卢某欲购买一处物业,与卖方王某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该物业是某开发商的还债抵押物,卖方王某当初赎买了该物业,并与该物业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但房地产权证还未办理。卢某接受了A中介公司按新楼来进行交易的建议,向王某付清了楼款,并与该物业开发商签署了新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出证(房地产权证)日期为该物业交付使用后的360日内。所签合同暂由开发商保管,同时,王某与开发商所签《购房合同》被声明作废。次日,王某将该物业交付给陈某使用。

  数月后,当卢某再次看到其与开发商所签《购房合同》时,发现《购房合同》出证(房地产权证)日期由"360日"变成了"360工作日"。了解该情况后,卢某向A中介公司讨要说法,A中介公司却表示,他们已经履行了促成此交易的义务,此事与公司无关。于是卢某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投诉A中介公司没有按照三方《房屋买卖合同》中"A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拟交易物业的有关交易手续,并跟进有关交易程序直至此交易完成为止的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称如果360日后该物业房地产权证仍未办理,A中介公司要帮助其追回购房款,否则,由A中介公司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买方投诉中介公司的理由是:认为开发商擅自改动了《购房合同》中所约定拟交易物业的房地产权证出证日期(由"360日"改为"360工作日"),"A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未善尽职责。虽然在买卖双方办理拟交易物业的有关交易手续,并跟进有关交易程序直至此交易完成为止",但A中介公司和买方对此约定却有不同的理解:A中介公司认为买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这就表明他们已经促成了该宗交易;买方认为在拿到该物业房地产权证、自己是该物业的合法所有权人的身份得到确认后才算交易完成。买方与中介公司因此而产生纠纷。

  借助本案例,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务必注意: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明确约定各方应尽的义务以及出现纠纷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以有效维护权益。房地产经纪活动具有服务性的特点,它所提供的活劳动是无形的,不能像其他有形物化产品一样可以用产品标准化进行衡量。因此,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相关条款中,委托人对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定义,以免产生歧义和误解。本案中,如果买方在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介公司应尽的义务到"确权和买方拿到似交易物业房地产权证"时为止的话,一旦产生纠纷,买方就可据此作为维权依据。

  此外,本案例中买方找到证据正实其与拟交易物业开发商所签定《购房合同》中签定的该物业房地产权证的出证日期已经被改动并非易事,如果确能正实开发商有此违法行为,买方可据此主张权利。在此提醒读者:签定合同是有必要通过一些方法防范中介公司、房地产发展商对合同内容进行添加、删改等,例如为了防止中介公司添加其他不利于自己的内容可以把合同中空白的地方划掉,也可以让中介公司在合同复印件上签字后保留,以便对照将来返还的合同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都是一式多份,分别有当事人各方以及相关单位分别保留,在本案例中《购房合同》单独有房地产发展商保留而买方自己没有留存副本为后来纠纷留下了隐患。

  案例十三迟交楼款视为违约买方损失够房定金

  案例回放:

  孙某看中了放盘于A中介公司的一处待售物业,与卖方及中介签定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买方应在当年7月15日前将首期楼款7.5万元交给A中介公司,再由该中介公司转交给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孙某交给卖方1万元购房定金。

  当年8月22日,当孙某将首期楼款7.5万元交给A中介公司,再由A中介公司将这笔款项转交给卖方时,卖方拒绝。卖方认为买方不按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时间交齐首期楼款的行为一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所收的购房定金也不会退回给买方。

  孙某认为之所以其未能于当年7月15日之前交齐首期楼款,是因为直到当年8月11日才被A中介公司指定的防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通知到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迟交首期楼款并非本人有意造成的,卖方不退还购房定金的行为无理可循。孙某要求要么继续交易,要么卖方退还所收购房定金,交易终止。

  案例分析

  为方便客户,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通常向买卖双方推荐一些银行过选择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买卖双方有权自行决定需要哪些服务和委托哪家房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例如需要办理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购房者可选择有中介公司协助把你或自行选择房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代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中介公司不能强制买卖双方选择某个公司。在本案例中,如果A中介公司要求买方只能选择某防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并且买方有证据证实A中介公司的行为,那么一旦由房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因素导致交易不成,A中介公司南辞其咎。

  本案例中,如果该房地产抵押代办服务公司是中介公司推荐、买方愿意接受的,并且在所签合同约定的付清首期楼款日期之前未接到银行通知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协议、拿到住房贷款的情况下,未及时就该情况向中介公司和卖方说明、得到他们的"准许交易可以拖延"的承诺,或者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履约不成,交易可延迟"条款,那么买方延迟交付首期楼款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卖方不退还所收购房定金、终止交易的行为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否则,买方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回所交购房定金。

  案例十四要约价格卖方不接受买方同意协商物业却被售

  案例回放:

  蔡某看中一处放盘于A中介公司的代售物业,与A中介公司B分行签定了《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正式委托该中介公司B分行就"26万、元购买该物业"事宜向卖方发出要约,同时,蔡某支付了3000元购房诚意金给该中介公司B分行。两日后,蔡某被A中介公司B分行经纪人员告之,卖方要求该物业的成交价格至少为27万元,否则不愿出售。蔡某表示愿意就该物业交易价格与卖方作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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