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1.国外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道路交通事故其实在马车时代就已经存在,只是由于当时马车少、车速低,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少,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公元19世纪末叶,人类社会进入了汽车时代,随着汽车的诞生与发展,无疑为人类社会的发
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性较为复杂。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肇事者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拥有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这时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的违章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的违章行为是一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时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行政违法;而对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事故,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则是违反了刑法第113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刑事违法。 为了维护交通管理法规的实施与尊严,保证交通安全,国家不仅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规,而且还要对一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制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交通管理法规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于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故责任者,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过失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过失性是相对故意性和意外性而言的,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肇事驾驶员实施违章行为时,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虽然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可能是明知故犯,但是驾驶员对于损害后果并非是有意追求。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道路交通环境中,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他人属于故意犯罪,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意和过失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损害后果是否是有意追求。故意犯罪在行为人主观愿望与损害后果之间是一致的。 意外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人利用交通工具自杀是驾驶员不能预见的,所以属于意外事件。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事故属于意外事件。 过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疏忽大意,另一类是过于自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