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1.国外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道路交通事故其实在马车时代就已经存在,只是由于当时马车少、车速低,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少,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公元19世纪末叶,人类社会进入了汽车时代,随着汽车的诞生与发展,无疑为人类社会的发
但是因为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原因,如地震、台风、山洪、洪水、雪崩、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自杀或利用交通工具进行其他犯罪,以及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期行为不能自控而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采取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8条和《民法通则》第129条都已做出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为了免除他人的人身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不得已采取的应急驾驶行为,可视为紧急避险。但必须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素: 正确地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以保全较大的利益,使公共财产或人身安全免除更大的损害。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紧急避险行为是合法行为。但是,避险过当应负法律责任。 7)过失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疏忽大意;另一类是过于自信。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特征。属于过失犯罪,最多判7年有期徒刑。 8)造成损害后果 既要有以上特定条件又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的后果,既无人员伤亡,也无财产损失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8种要素,可以作为鉴别道路事故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 2.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 性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研究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和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的本质,寻求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规律性的方法,制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道路交通事故有如下几点性质: 1)因果性 在许多自然和社会现象中,它们之间是存在相互联系的,一个现象出现,必然引起另一个现象的出现,则前一个现象叫做原因,后一个现象叫做结果。这种关系我们称之为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是原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是结果。 这种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就叫做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果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