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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与理赔(7)

时间:2012-03-09 14:55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节 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1.国外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道路交通事故其实在马车时代就已经存在,只是由于当时马车少、车速低,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少,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公元19世纪末叶,人类社会进入了
第一节 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1.国外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道路交通事故其实在马车时代就已经存在,只是由于当时马车少、车速低,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少,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公元19世纪末叶,人类社会进入了汽车时代,随着汽车的诞生与发展,无疑为人类社会的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是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即当事方中,至少必有一方使用车辆,如无车辆则不能认为是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之间发生挤、摔、碰撞等造成损害后果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2)人员

    人员,是指参与交通的自然人,即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事故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车辆驾驶人员。

    3)道路

    这里道路是指事故发生的空间,即处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道路是指具有公用性质的道路。公用道路的特征是通行社会车辆。因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决定,将通行社会车辆的港口道路、民用机场(不含机场控制区)道路和林业季节性运材道路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范畴,适用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非公用性质的道路上和其他地点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道路和地点有:厂矿、油田、农场、林场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用于田间耕作,供农机具行走的机耕道路,机关、学校、单位大院内、火车站、汽车总站、货场、渡口内道路;铁路道口与火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4)道路交通事件

    所谓道路交通是指在道路上进行的人和物的空间位置移动。在道路上进行的主要是交通活动,但是也存在非交通性质的活动。在非交通性质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如:参加军事演习、体育竞赛、断路施工的车辆自身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5)行驶中

    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中。确切地讲,至少有一方车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因素处于交通单元间相对运动状态,如车与路、车与人、车与车相对运动。因此,乘车人如在车辆运动状态下,从车上跳下造成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而车辆停稳后,乘车人从车上跳F发生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停在路边的车或站、坐在路边的人被过往车辆所撞,造成后果,因为过往车辆在运动中,应属道路交通事故。

    6)具有违法性质

    指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性质,也包括没有主观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民法通则》中无过错赔偿原则所列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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