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赣劳社[1995]19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
26、 职工个人账户内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划转记入的部分,今后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 27、 企业和职工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账户记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和职工欠缴比例相应核减。 28、 企业和职工补缴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的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企业补缴的部分根据补缴金额按比例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滞纳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9、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历年累计储存额每年3月31日按省政府公布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率”结算利息。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本缴费年度划转记入的储存额每年3月31日按省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的”40%结算利息,本缴费年度划转记入的储存额及利息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历年累计储存额”栏。 30、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以下规定办理: (1) 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企业间调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单位转到调入单位。 (2) 职工在本省境内跨市、县(区)调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3) 职工调入、调出本省,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前,按对等原则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 (4) 《改革方案》实施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本省内异地调动的,不作转移。跨省调动的,按对等原则办理。 (5) 职工在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与我省企业之间的调动,按照跨省调动办法办理。 31、 职工调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军、入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封存期间,继续计算利息。 32、 职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由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从报到之月起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33、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予以保留。再缴费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中断缴费期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3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后的余额继续计算利息。 35、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办理。 36、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37、 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缴费年累计满15年,或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加《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1)男工人、干部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8、 《改革方案》中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是指:(1)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2)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改革方案》实施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改革方案》实施前,企业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或虽已参加但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定期限进行补缴。不按规定补缴的,相应核减职工计发第一部分养老待遇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时间。 39、 《改革方案》所指的缴费年限是指《改革方案》实施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40、 按《改革方案》规定计发养老金,在确认连续工龄、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全部工龄)时,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累计每满12个月为1年。 41、 《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累计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42、 《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职工,其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生活补贴)×(1+10%)+物价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 (1) 标准工资是指经劳动部门核准的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1994年底没有标准工资的,以1994年度本人缴费月平均的80%作为1994年底本人的标准工资。1995年9月30日前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新招收的学徒工,以其定级后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标准工资。 (2) 1995年9月30日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和验收,并按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后的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以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之和和作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 (3) 1994年底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改革方案》实施前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在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4) 百分比是指根据本人在《改革方案》实施前连续工龄查照《改革方案》附件1所对应的百分比。《改革方案》实施前,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百分比为零。 (5) 生活补贴是指按劳动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5元,省财政厅赣财文[1991]170号文件规定规定的5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