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赣劳社[1995]19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
(6) 10%是指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发退休费的百分比。 (7) 物价补贴是指按省物价局赣价综字[1993]14号、1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按省财政厅、粮食局 、物价局赣财商字[1995]37号文件规定的8元粮价补贴。 (8) 系数是指《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全部工龄和缴费年限查照《改革方案》附件2所对应的系数。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缴费不满1年时,按缴费1年查照系数。 43、 《改革方案》实施后转入企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生活补助)×(1+10%)+物价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工作的,以套入企业的标准工资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标准工资。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以转入企业时第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标准工资。 (2)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转入企业前的工龄或军龄视为连续工龄,计发的百分比和系数根据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查照《改革方案》附件1、2。 44、 《改革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改革方案》实施前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并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计发百分比。 45、 《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按本人全部缴费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两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或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计发生活补助费标准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46、 《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7、 《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0年,或《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在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企业参照《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计发支付退休费。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48、 《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未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的,由企业按国家原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保留,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办理。 49、 《改革方案》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原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地按《改革方案》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可按《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 50、 《改革方案》实施前已离休、退休(职)人仍执行原有关规定已确定的离休、退休(职)费。《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列入退休费用统筹支付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继续按原规定的统筹项目和原规定的标准拨付离休、退休(职)费用。 51、 《改革方案》实施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后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退休当月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52、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改革方案》实施前已离休、退休(职)人员的离休、退休(职)费用和《改革方案》实施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测算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改革方案》实施后批准的离退休人员,从批准离退休的第二年起享受调整待遇。 调整待遇时,国家同期有规定调整待遇的,国家规定高于调整机制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低于调整机制标准的,按调整机制执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53、 《改革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拨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54、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助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55、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实行省、地市、县三级核算,建立省、地市两级调剂基金。 56、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原则上实行全额收缴和全额拨付。企业和职工个人根据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的缴费额按月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每月拨付基本养老金。 57、 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委托企业代为发放,也可以委托金融服务机构或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发放。 58、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上年度收支情况,确定缴费年度收支数额,经试算平衡后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汇总,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确定,再爱级下达执行。下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需要调整,应逐级上报,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调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