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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4)

时间:2012-02-28 13:34来源: 作者: 点击: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赣劳社[1995]19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赣劳社[1995]19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

  59、 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所属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中市、县(区)上月实际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留作地市级调剂基金。

  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从本级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的3%作为地市级调剂基金。

  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15日前将所辖市、县(区)加地市本级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 7%,上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中全省实际征缴基金总额的4%作为省级调剂基金。

  60、 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内有缺口的,由所属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10日前在地市级调剂基金中进行调剂平衡,仍有缺口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20日前在省级调剂基金中调剂。

  经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所辖市、县(区)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不敷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在地市级调剂基金内进行调剂平衡。

  61、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累计结余金,除留足两个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外,80%左右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特种债券,仍有余额的,应存入当地银行或认购国家债券。

  62、 养老保险基金营运办法另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基金营运所得净收益并入基金。省级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得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运营。

  63、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全省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每季度以上一年实际征缴基金总额的季平均数预提管理费,年度末再按全年实际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进行结算。管理服务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厅另行制定。

  64、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转入财政厅在银行单独开设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费专户”,实行专户监督,该专户在银行计付的利息应结转“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费专户。”

  省财政应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费用款计划按月及时转出。

  省级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费不再纳入当地财政专户。

  65、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含利息)不计征税费。

  66、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按缴费年度结算,每个年度结算一次。

  67、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权稽核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有关账目,报表及资料,审核工资总额、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

  68、 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或擅自增加、减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擅自少发、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随意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除责令其纠正外,应严肃处理,对主要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对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除追回其多领、冒领金额外,并处以加倍罚款,罚款使用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全额缴入财政。

  70、 对下一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故意拖延上缴调剂金的,上一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权通过银行托收,下一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得拒付。

  七、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71、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等业务工作;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度、调剂和管理费的提取下拨工作;负责筹划养老保险结余金的保值增值营运工作。

  72、 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市、县(区)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

  73、 市(含地级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服务工作。

  74、 组建省、地市、县(区)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实施,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监督结果。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总工会。

  75、 本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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