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这一点vonHippel(注2)在第421页已经提到;Kratzsch也有类似的观点,参阅JA1983,第420,424,426页。另外,Stratenwerth(注18)的解释是,预备行为是不受刑罚威胁的,因为预备行为“根据其外在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与社会秩序是完全一致的”这种观点不仅相当模糊,而且也与主观主义观点的出发点是矛盾的:不能未遂在外表上看来也可能是与社会秩序是一致的;但是这并不起任何作用,因为它只是取决于无论何种方式实现的犯罪意志;参阅RGSt.第1卷,第439,441页及下一页。 [66]Spendel,NJW1965,第1881,1883页。与Spendel相反,vonBuri在GS32(1880)第321,324页认为在行为人的供述中还不能表明其“被客观化的意志”;但是从主观主义的立场看来,这看来是一个随意的限制。 [67]参阅Dicke,《法学训练(JuS)》1968,第157,158页。 [68]参阅Spendel,NJW1965,第1881,1883页;Albrecht(注1),第29-33页。相反,Alwart(注33)第206页对于不现实的未遂缺少意图的威胁性的论断并没有说明白。Jakobs(注21)在第594页,通过把《刑法典》第23条第3款缩小为一个纯粹的量刑规定来试图回避这个问题。相反,Maurach/G ssel(注8)在第43页承认,《刑法典》第23条第3款是客观理论的结果。对于包括以前的迷信未遂的所有的可罚性来说,合乎逻辑的是vonBuri的观点,参阅GS32(1880),第321,369-371页。 [69]仅请参阅Jakobs,ZStW97(1985),第751页。 [70]参见Kratzsch,JA1983,第420,425页;Vogler,in:LK,第22条前之评述边码45;Eser,in:Sch nke/Schr der,第22条前之评述边码20;Jescheck(注25),第462页。 [71]众所周知的论据在RGSt.1,第439页;与此相反的是vonHippel(注2)的观点,第427页。 [72]参见Stratenwerth(注18),第201页;Alwart(注33),第223页;Jakobs(注21),第587,600页。 [73]Albrecht(注1),第21页。 [74]Spendel,《Stock祝贺文集(FSStock)》,1966年版,第89,90页。 [75]参见Albrecht的批判(注1),第25页;Vogler,in:《刑法典莱比锡评注(LK)》,第22条前之评述边码36 [76]参见Jakobs(注21),第586页。 [77]参见Zielinski(注60),第207页及下一页;Berz(注36),第55-58页;Tiedemann/Kindh user,《新刑法杂志(NStZ)》1988,第337,340页。 [78]仅请参阅Lackner,《交通刑法中的具体危险犯(DaskonkreteGef hrdungsdeliktimVerkehrsstrafrecht)》,1967年版;Schr der,ZStW81(1969),第7页;Gallas,《Heinitz祝贺文集(FestschriftfürHeinitz)》,1972年版,第171页;Brehm,《论抽象危险犯的学理(ZurDogmatikdesabstraktenGef hrdungsdelikts)》,1973年版;Horn,《具体危险犯(KonkreteGef hrdungsdelikte)》,1973年版;Schünemann,JA1975,第787,794-797页;Weber,in:Jescheck(Hrsg.),《通过危险犯和举动犯的刑法保护的向前推移(DieVorverlegungdesStrafrechtsschutzesdurchGef hrdungs-undUnternehmensdelikte)》(ZStW-Beiheft1987),1987年版,第1,21页及下一页;批评性的观点参阅Frisch,《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和结果归责(Tatbestandsm igesVerhaltenundZurechnungdesErfolgs)》,1989年版,第71-75页。 [79]关于危险概念的使用,参阅Alwart(注33),第176-180页;另外参阅Horn,《刑法典体系性评注(SKStGB)》,第306条前之概述性评论边码4-7。 [80]对此参阅Frisch的详尽(而批判性的)论述(注78),第9-67页。 [81]关于在这种联系中所反对的相当性理论的不确定性(参阅Albrecht[注1],第13页;Alwart[注33],第225页及下一页),该讨论已经引申出了相当好的一部分;(也请参阅Roxin,FS-Nishiha,1998,S.159.-译者注)。 [82]参阅Frisch,《故意和危险(VorsatzundRisiko)》,1983年版,第118页及以下几页。 [83]严肃的、表现于外的侵害的不罚性对于“法律权威性”的危险,主观主义理论之父vonBuri在GS32(1880)第321,349页早就提到了。 [84]关于事前是否已经不存在法益危险,还是有争议的;一方面,可以参阅Treplin,ZStW76(1964),第441,460页;Spendel,《Stock祝贺文集(FestschriftfürStock)》,1966年版,第89,107页;另一方面,参阅Albrecht(注1)第92页。对于这些以客观主义未遂理论为根据的案件的可罚性的论述,也可参阅Mezger,《刑法》,1931年版,第397页。 [85]对于这一点,Berz在Jura1984,第511,513页的看法是正确的;也可参阅Bockelmann,《法律人报(JZ)》1954,第468,471页。 [86]也请参阅Rudolphi,《Maurach祝贺文集(FestschriftfürMaurach)》,1972年版,第51,70,72页的论述,他强调,处罚不能未遂在法益保护方面决不是必然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