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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参照基础,对于防止无原则地迁就被告人,防止由于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而受到额外的、过分的轻处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样的,对于防止由于被告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而受到额外的、过重的处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此,寻求从重、从轻处罚的参照系,对于正确量刑,对于使犯罪人受到其应得的处罚,对于防止犯罪人的无休止的申诉,对于考察人民法院的量刑是否适当,对于社会舆论正确引导民众对量刑结果的看法都有重要的作用。同样的,寻求从重、从轻处罚的参照系,对于社会大众正确理解人民法院的判决,从而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犯罪人的家属正确地对待人民法院的量刑,理解人民法院判决的正确性,也都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三、关于量刑基准的不同观点 由于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可能是从重处罚,也可能是从轻处罚,也可能是无从重从轻处罚的结果。因此,如何寻求刑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的参照系?或者说在犯罪人没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时如何寻求量刑的基准?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讨论不多。就目前所见的讨论与做法来看,存在着不同的主张:一种看法认为,在具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判处法定刑的最轻或者最重的刑罚,“即凡是具有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则一律判处法定刑幅度内最重或者最轻的刑罚。”[16] 另一种是所谓中线论的看法,即是以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为基准,从重处罚时,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以上决定刑罚:从轻处罚时,则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以下决定刑罚[17]。由此推论出的结论应该是,如果犯罪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应该在法定刑的中间线处进行量刑。上述两种量刑主张的错误是比较明显的,“这二种适用方法在量刑时没有把量刑情节的运用同整个犯罪事实联系起来,只是一味地、孤立地就量刑情节论量刑情节,脱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单纯地依照量刑情节进行量刑。”[16] 这样的批评应该说是恰当的。事实上,司法机关也没有依照这样的量刑主张进行量刑,或者说,这样的量刑主张并不成其为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据对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19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从常见罪(盗窃、伤害、抢劫)量刑情况看,法院量刑的平均值一般低于法定刑幅度的“中线”:如盗窃数额较大的,平均处刑12个月;故意伤害轻伤的平均处刑16.9个月,低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幅度“中线”即18.5个月。 如果根据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计算,盗窃数额较大的,平均处刑13.2个月;故意伤害轻伤的,平均处刑17.6个月,也低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中线”即21个月。上列犯罪中,犯罪性质较重或者犯罪程度较重的平均刑期是62.3个月,普通抢劫的平均刑期是53.1个月,而这三种情况的“中线”是78个月。因此,根据法定刑幅度的“中线”确定量刑基准可能要重于法院实际掌握的尺度[18]。因为,虽然都是盗窃数额较大,但毕竟还有一个数额多少的问题;虽然都是轻伤害,还是有一个轻重程度的差别问题;虽然都是抢劫,还有一个数额、实施暴力与否及其程度及对象等问题。因此,从重就是判处最重刑罚,或从轻就是判处最轻刑罚的主张,或者中间线以上是从重、中间线以下是从轻的主张都是不能成立的。 “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应当根据量刑原则,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情节,而不能只根据其中某个情节量刑,如果某案件整个案情是轻微的,不足以判处法定刑中线以上的刑罚,就不能因为它具有某个从重处罚的情节而判处中线以上的刑罚。反过来说,如果某案件整个案情是严重的,足以判处法定刑中线以上的刑罚,也不能因为具有某个从轻处罚的情节而拉到中线以下。就是说,不能片面强调、夸大某一个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使它孤立地起作用,这与量刑原则是不相符合的。”[19] 这种主张,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仅仅说到这一步,还是不够的,因为这实际上除了给量刑提供了一个法定刑幅度以外,并没有提供更多的东西。这样会给法官在量刑时以无限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会为严重失衡的量刑提供理论依据与口实。笔者认为,在量刑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规则。 四、量刑应遵循的逻辑思维过程 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幅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范围较大,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其法定刑幅度从死刑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法定刑则包括了全部主刑刑种。贪污罪和受贿罪则包括了除管制以外的其他主刑刑种。因此,在我国,法官对于宣告刑的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至少这种意义不低于对犯罪性质的认定。”[20] 那么,法官在量刑时应遵循怎样的逻辑思维程序,而不至于使量刑成为一个估堆的结果?在我国,目前学者们提到的观点大致有以下五种:即(1)中线论。即把基准点固定在法定刑幅度的二分之一上,从轻在中线以下,从重在中线之上。(2)形势论。即根据治安形势的严峻与否确定基准点,该基准随治安形势浮动,形势稳定时可适当降低量刑基准点至法定最低刑,或以中线为量刑基准;形势动荡时量刑基准须相应地提高,可以和法定刑上限重合或者靠近上限某一个点[21]。(3)主要因素论。主张法定刑适用基准点的确定应以对社会危害性大小起主要作用的因素为依据,并以调查统计的实例来论证。所以,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通过实证分析来讨论问题,例如,通过对数百名审判人员的问卷调查和对数百份强奸罪的判决书的统计分析,发现在一般的实施暴力强奸既遂的情况下,强奸罪社会危害的量是相对稳定的,它是一个5至6年有期徒刑的常数。至于强奸未遂、预备、中止都应以这一常数为司法决策的基础,所以,这一常数就成了强奸罪的基准点。如果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情节,再以5至6年有期徒刑为基础上下斟酌。(4)重心论。 认为量刑的基准点应对应于犯罪行为中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主要因素,这个因素就是抽象个罪的重心。与抽象个罪的重心相对应的法定刑就是量刑基准。至于如何确定抽象个罪的重心,论者提供了具体的方案[22]。(5)基本刑论。基本刑就是暂不考虑从严从宽处罚的各种情节,仅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在一定量刑幅度内判处的刑罚[23]。“基本刑是指在基础范围内行为人被定罪后不考虑具体的量刑情节应当适用的刑罚。”“我们所说的基本刑是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后所应适用的刑罚。因而寻求基本刑必须不考虑任何具体的情况,如故意杀害的对象是什么人、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什么、采用的是什么杀人方法等。”并据此得出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是死刑的判断[24]。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