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量刑/基准/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内容提要: 同样性质、同样情节、同样后果的犯罪,受到不同的处罚,必然会引起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量刑的公正应当体现在不同个案的相互比较中。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需要一个参照基准,应在假定不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法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考虑犯罪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全部犯罪细节包括酌定情节,抽象地确定这一犯罪应当适用的基准刑罚,再在此基础上,考虑量刑的法定情节,对基准刑罚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需要做的工作是在立法方面进一步细化法定刑范围,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承认案例的指导作用。 培根在《论司法》中深刻地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中国春秋时的曹刿甚至认为,以小恩小惠争取民众,以牺牲玉帛敬奉鬼神,都不是决定能否战争的因素,而合情合理地断案决狱,却是决定能否从事战争并能否取胜的十分重要的条件①。可见,公正的审判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社会力量的积聚,对鼓舞士气人心,凝聚社会共识,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按曹刿的说法,甚至可以决定能否进行战争及决定战争的胜败。而公正的司法,合理的决狱,无疑包括合理量刑的内容。但是,在我国,由于刑法理论偏重于犯罪的定性,虽然量刑适当也是考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但在理论上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并不很重视,对量刑的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践中对量刑随意性较大。基于此,本文不揣浅陋,对量刑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引起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求得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法制的统一需要量刑基准的统一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情况下,对于同样性质与情节的案件,不同的法官,由于法制理念不同,作出刑罚量悬殊的判决是完全可能的,而且这样做并不违法。这方面的判决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现举几个贪污与受贿的案例作为佐证②: 在受贿罪的情况下,受贿数额相当的可能判处相当悬殊的刑罚,或者处刑相近,而受贿数额却相当悬殊: 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种永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财物计人民币244.89万余元、美元1000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 2004年7月, 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内蒙古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受贿45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2]。 原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梁耀源在担任天津市城建委副主任、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6次收受人民币84万元,被判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3]。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克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31 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③。 与上述判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原办公室副主任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9.6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4]。又如2003年9月,原湖北省枣阳市市长尹冬桂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3万元,美元2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5954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 即使在一些特别有名的受贿大案中,人民法院对犯罪人的判决也令人看不到统一的标准。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517.1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④。而贵州省原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77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⑤。朱小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405万余元,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⑥。 再看贪污:珠海市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国平从1999 年至2002年间,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5492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6]。 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刘勇在担任贵州省邮政局邮资票品处及贵州省集邮公司库管员期间,多次进入所在单位“文革邮票库”和“纪特邮票库”库房,累计窃取邮票3479849套、枚邮票,总价值351万余元,变卖后获赃款79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7]。 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原所长兼太原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原主任崔福云侵吞公款238万余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8]。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公路管理处处长宫德林,将账内资金化为小金库,贪污97万元。2005年9月29日,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9]。 而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邮政局沾河支局副局长郎海龙利用担任支局储蓄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存款凭条、取款凭条、存款凭单、取款凭单、储蓄存单等手段,先后透支41个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共计171万余元据为己有,用于挥霍、 做生意等,被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⑦。 在安徽蒙城,原蒙城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刘殿华,自1998年以聘用人员身份在该县某局传达室从事工勤工作。刘殿华利用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机会,向售货单位索要空白发票自己开,每张发票只开十位数以下的数字,然后拿给领导签批报销,领导签批后,刘殿华再在百位数以上栏中填写虚报的数字,贪污虚报发票金额为1504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在河南安阳,自2000年以来,岗子窑煤矿在为159名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 主管此事的劳资科长王存良利用职工对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知晓较少的情况,采取不开收据等手段,对退休职工隐瞒社会保险部门收取养老保险的实际数额,从2000年至2005年期间,共计将159名退休职工的140323.48元据为己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11]。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开发总公司化纤装饰材料厂原厂长蔡丹青以单位名义私开账户,采取截留贷款、转移公款的方式,将19.6万元公款据为己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2]。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宣传部原部长杨瑞杰,贪污公款30万余元,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13]。 上述案例中,均有公开报道,实事求是地说,法院在量刑时是特别认真的,但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能够感觉出,它们的标准是悬殊的:都是受贿,245万余元、453万元、677万元,其刑期都可以是无期徒刑,而517万元也可以是死刑立即执行;受贿405万余元,其刑期也可以是15年有期徒刑,131万余元,可以是12年有期徒刑,而不足30万元、不足6万元,都可以被判10年有期徒刑;在贪污案件中,贪污5492万元适用无期徒刑,贪污351万余元、238万余元适用13年有期徒刑,而贪污171万余元却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因为经济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结果),而贪污97万元适用14年有期徒刑,贪污15万余元适用11年有期徒刑,贪污14万元判处10年有期徒刑,贪污19.6万元,判处11年有期徒刑,贪污30万余元,适用13年。在这些判决中,难以看出其标准是如何统一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