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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与社会的平衡——论民国时期亲属法、继承法对家族制度的变革

时间:2012-12-13 14: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政治层面的家族制度变革 众所周知,近代中国法律变革,一个明确的外部动因,就是围绕废除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或收回治外法权)展开的。自晚清开始,中国政府就在为收回治外法权,不断进行法制更新及司法改革,以求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列强提出的标准看齐
一、政治层面的家族制度变革

  众所周知,近代中国法律变革,一个明确的外部动因,就是围绕废除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或收回治外法权)展开的。自晚清开始,中国政府就在为收回治外法权,不断进行法制更新及司法改革,以求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列强提出的标准看齐,换取它们良心发现,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我国踏上法律近代化征程肇始于清末修律,诞生了中国法制近代化标志性成果—《大清新刑律》。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首先在刑法上遭受重创,尽管清末修律过程中,“礼法之争”曾经闹得不可开交,贯穿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原则—家族主义,基本被剔出新型刑法体系,但在私法领域内,家族制度尚无法定规则加以明示。

  就刑事法律一类的公法而言,无论立法原则的确立,还是刑罚标准的设置,线条均相对粗略、刚性,一旦创制颁布,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推行,可以在有限时间内,取得较显著实效。民法等私法,涉及的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与社会风俗、习惯及社会心理,关心密切,即便创制颁布,推行起来,也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民法等私法之中,涉及个人一般利害关系的法律纠纷,依靠国家组织及社会团体,处理起来,相对容易;纯粹为个人或小族群的法律纠纷,处理起来,又相对困难些,勃赖斯(音译)说:“各国法律,其关乎生计之利害者渐趋于大同,其关乎吾人之感情者,则彼此互异,此所以各国债权法之参差,远不如亲属法也。”[1]中国家族制度涉及伦理情感方面的内容特多,其内部关系十分复杂,以宗法制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与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差异颇大,故而,亲属法、继承法在中国的制定和颁布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实际。

  逊清之际,收回治外法权的任务并未完成。民国以降,历届政府继续为之奋斗。1914年,一战结束,巴黎和会上,北京政府代表团以战胜国的身份,正式提出取消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未得要领。1921年至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北京政府重申前议,经议决,由参加会议的12国代表组织中国司法调查团实际观察,提出建议再作决定。1926年,调查结果汇总成报告书,对中国司法缺点做出四点结论,其中就有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2]外人指责的所谓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其实不仅指刑法等不够完善,也包括当时中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一些最重要的法典如民法及程序法都没有创制颁布。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加大了撤废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力度。1928年,国民政府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虽然与一些国家重订了有关商约、税约,但领事裁判权问题没有解决,受国内各界人士的批评责难颇多。为此,1929年11月22日,外交部长王正廷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特意通报外交近况,重点介绍了撤废领事裁判权的进展情况:取消领事裁判权,外交部正在分头进行中,在中国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计有19个,截至目前,已有9国放弃(德、奥、俄、意、比、丹、葡、西、墨)。其余10国,瑞士不值问题,也可放弃;日本、瑞典、秘鲁3国条约期满,挪威也正在修约;最没办法的就是条约尚未到期的英国、美国、法国、荷兰、巴西5国。[3]很显然,英美法等几个大国一日不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所谓收回治外法权,毫无实质意义。为了迎合列强要求,适应收回治外法权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在外交上进行努力,一方面加快了创制新型法律的步伐。1928年7月1日,《中华民国刑法》率先颁布施行。尔后,《中华民国民法》的创制很快被列上议事日程。

  1929年至1930年间,国民政府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即推出完整的《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必需处理若干纷繁复杂私权纠纷的民法典,竟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告竣,速度之快,效率之高,举世罕见。这不能不与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这个巨大外在压力的存在有很大关系。直接影响中国根深蒂固的家族制度的亲属、继承两编,无疑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不断,辛亥前萌芽的近代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渐渐崩溃。学界及政治家,多将此归咎于中国落后的家族或家庭组织。在这种不良的家族组织下,家庭地位超越个人地位,摧残个人才能。欲改造中国,必先从改革家族入手,制定绝对自由的法律,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祭祖等一应反映家族主义的陋习均应首先废除。这类观点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日益盛行。

  国民党政府厉行以党治国,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治国纲领,自然成了正统“党义”。孙中山的后继者,大多标榜自己为“总理”传人,不管正宗与否,无不高擎“三民主义”旗帜。颠覆传统家族主义,废除父(夫)家长专制,争取男女平等,改革旧有社会制度,实践三民主义之一的“民权”主义,完成民主革命任务,成了国民政府创制民法典的重要指针。举凡党义、党纲及决议案,多以在法律、经济、教育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为原则。颁布民法典,破坏家族制,也成了推行国民党党纲的铺垫:“吾党以推翻旧有不良制度、实现三民主义化之社会为己任,际兹全国统一训政开始时期,此种重要民事法规,允宜早日颁布以新人民之耳目,而利便党纲之实行。”[4]至于亲属、继承两编,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声称:本着“因关系本党党纲及各地习惯甚大,非详加审慎,诚恐扞格。”提请中央政治会议制定原则。[5]国民政府亲属法草案总说明:“本草案之编订,期应党国上项急切之需要。”即实行“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实行民权主义,就必须破坏家族主义

  外部有国际势力的强大压力,内部有革命形势的迫切需要,内外结合,汇聚成政治上的惊人动力。本该复杂浩大的民事立法工程,瞬间变得简单、高效。中国亲属、继承法的创制进程之快,连日本民法专家都自叹不如,“起草之速,颇足令人惊叹,我国(日本)在十年以前,已着手改正亲属、继承两法,然自大正八年(1919年)以迄于今,除去冬议定若干纲领外,法案之完成,尚不知俟诸何日。彼此相较,奚啻天渊!盖中华民国正努力国民革命,朝野上下,皆新近气锐,排除万难而为之,实非我国意骄气馁行将衰老者,所可同日而语者也。”[6]

  为内外政治形势所迫,国民政府急需创制颁布完整的民法典,应付列强,配合治国纲领颁行,必然无法神定气闲地从长计议,周密考量。因此,亲属、继承法律呼之即出,家族制度在法律上的变革几乎呈疾风暴雨式的态势。希望通过这些改革,“过去一切大家族的专制,依赖、男女不平等种种弊端,都可一扫而清。”“到今日这种陈旧的徒存躯壳的宗法,便应该摧毁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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