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中岛玉吉:《读中华民国法制局亲属法、继承法草案》,胡长清译,原载《日本法学论丛》第21卷第4号,昭和4年(1929年)4月。译文载于《法律评论》第6卷第29号,总第289号,1929年4月28日印行。笔者按:本译文在三五法学社编《法学季刊》第1卷第1号(1936年印行)再次刊载,署名“惠予”,疑即胡长清笔名,或别人冒胡长清之名。 [7]胡汉民:《民法亲属继承两篇中家族制度规定之意义》,载《中华法学杂志》第2卷第2号,1931年2月1日出版。 [8]宝道:《中国亲属法之改造》,张毓昆译,载《法学季刊》第1卷1号,1936年印行。 [9]参见陶希圣:《中国古代之氏族与家族》,载《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季刊》第1卷第3期,1931年4月印行。 [10]参见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1929年初版,新生命书局1935年再版,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120页、130页。 [11]杨幼炯:《中国司法制度之纵的观察》,载《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5、6号合刊,正中书局1937年2月1日出版。 [12]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最近五十年—申报五十年纪念》(1872-1922),上海申报发行馆1922年出版。 [13]参见前引[11],杨幼炯文。 [14]参见《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杨立新点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15]前引[10]陶希圣书,第125页-126页。 [16]前引[6],中岛玉吉文。 [17]郁疑:《夫妻贞操义务与和奸罪》,载《法律评论》第11卷12期,1934年1月21日出版。 [18]前引[8],宝道文。 [19]前引[11],杨幼炯文。 [20]参见前引[5],谢振民书,第785~787页、第794~795页。 [21]参见蒋凤子:《修正中华民国刑法意见书(附草案)》,载《法律评论》第6卷第4号,总第264期,1928年11月4日出版。 [22]参见崔澍萍:《夫权和妻权的问题》,载《法律评论》第7卷第50期,1930年9月21日出版。 [23]前引[14],郁嶷文。 [24]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最高法院档案,全宗号16,案卷号69,扶养费,见1938年度渝上字第2962号。 [25]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最高法院档案,全宗号16,案卷号2822,抚养。 [26] 参见本卷内“刘品三请求法庭对已脱离养子媳杨承秀再宣告脱离关系之理由”。 [27]参见包磊:《礼与法的又一次交锋—评刘品三与杨承秀因抚养上诉一案》,载《判例评论》2006年第2期。 [28]参见《北大教授梁宗岱离婚案北平地方法院之判决书》,载《法律评论》第11卷12期,总第532期,1934年1月21日印行。 [29]参见余棨昌:《民国以来新司法制度—施行之状况及其利弊》,载《法律评论》第244期,1928年3月4日刊行,转引自黄源盛:《民初大理院》,载《政大法学评论》第60'期,第138页,1998年12月印行。 [30]参见高维浚:《废妾法草案(附说明书)》,载《法律评论》第7卷第52号,总第364页,1930年10月5日出版。 [3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最高法院档案,全宗号16,案卷号41,“确认身分”,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审卷宗,最高法院民事判决26年度鄂上字第361号。 [3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最高法院档案,全宗号16,案卷号2663;最高法院1944年度上字第6124号。 [3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最高法院档案,全宗号16,案卷号182. [34]参见十七年上字第39号;十八年上字第2265号;十九年上字第824号;十九年上字第1848号;十九年上字第2016号。转引自林明德:《最高法院判例要旨?附录一“族谱”》(1927~1998年),万森兴业有限公司2001年9月出版,第589页。 [3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最高法院档案,全宗号16,案卷号9,立谱。 [36]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最高法院档案,全宗号16,案卷号1135,谱载无效;全宗号16,案卷号1136,登谱上诉;全宗号16,案卷号1137,更正宗谱;全宗号16,案卷号1138;全宗号16,案卷号2712.登谱;全宗号16(5),案卷号918,轮分。 [37]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的“差序格局”、“家族”、“礼治秩序”诸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8]参见吴学义:《夫妻财产之立法问题》(三),载《判例评论》第7卷第44期,总第356期,1930年8月10日出版。 [39]三五法学社:《民法亲属编先决各点意见书》,载《法律评论》第7卷第38期,总350期,1930年7月印行。(张仁善) 来源: 《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