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如何处理亲属、继承法与家族制的关系?学者们讨论热烈,有学者提出,要彻底改革宗法制度,亲属法正确的立法进路就是破坏旧法,根据民众的要求,制定生存权体系的亲属法。因为:“恢复宗法便是恢复君权及官僚独裁政府。并且,社会实际生活早已和宗法理论不符,包含宗法理论的亲属法去社会实际很远,去民众的要求更远。”要破坏宗法的支配原则,“必须把内外之分和男女之别撤废,依血统和婚姻本然的连续以定亲属。”[15] 废除家族制度后,也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由于中国社会保障事业不够发达,许多家族制废除后,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社会却无力承担,这就不得不考虑传统家族的功能。传统中国社会,家族的社会功能非常显著,诸如家族的和睦团结、族人的互助救济、乡里秩序的稳定、税收钱粮的按时足额完纳、公益事业的组织兴起、学校的设置维持、法律宣传的开展遵守、道德教化的推行普及等,都与宗族有着直接的关系。清朝康熙帝的“上谕十六条”、雍正帝的《圣谕广训》等,都十分强调宗族的地位和作用。宗族是社会结构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自清末立宪以来,废除家族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伴随着清末修律、民主共和以及三民主义革命热潮,从法律上废除家族制度的步伐骤然加快,至1929 -1930年间,仅用30余年时间,文本制度上即实现了废除延续数千年家族制度传统的目标,这在中外历史上,都不能不算是个创举。但仅在法律文本上废止家族制度,社会条件还不成熟,法律的实际功效必然受到限制。 对比日本家族制度的废除,日本关于家族制度之存废问题也曾甚嚣尘上,然而与中国国情大异其趣。民国时期,中国废除家族制度的进路与日本正好相反:日本先有裁判、警察、救济等制度的完善,家族制度实际已失去存在价值,只是在法律文本上迟迟没有删去;先创造社会条件,后考虑法律变革,法律迁就社会。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裁判、警察、救贫等社会设备均至完善,“法制上虽仍保留家族制度,实则等于空文,法制审议会智不及此。方之中国,瞠乎其后。”[16]中国则不然,先在制度上废除,然后再顾及社会条件是否成熟;先有法律变革,后有社会调整,社会迁就法律。这也是近代中日法律近代化的本质区别之一。不过,中国废除家族制度一定程度上已经存在。 从社会意识看,民间家族观念依然存在。传统父(夫)家长制遗风民间普遍盛行,如男子在法律上不负贞操义务,“自昔已然,于今犹烈,卒然变革,公信未立,实效难期。如一般蓄妾者,苟许其继续同居乎?则何以解于有配偶而与人通奸之禁条;科以罪刑乎?则今之拥威势,据权要者,类皆有妾,安能就范;且藏娇之地,触处均是,执法相绳,亦罚不胜罚矣。”要荡灭由来已久的家族旧弊,启蒙民众的自觉意识,必须先灌输教育,舆论宣传,然后绳之以法,才有效果。而这些都“非鲁莽灭裂,操切从事所能为也。”[17]但晚清以来的历史发展证明,社会精英奔走呼号之下,家族制度的精神支柱如“孔家店”、“礼教”、三纲五常以及愚忠愚孝等引发的社会弊病,都首先在精英阶层遭受揭露。经过他们的身体力行,部分社会民众逐渐效仿,重新审视家族制度。民国时期,这种生活观念或价值判断还不能说“深入人心”,然而,这阵清新气流已开始穿透传统家族观念,促进家族制度氛围的代谢。 从社会力量看,中国当时已经具备了揭橥民主、科学大旗、率先突破家族罗网的阶层。该阶层人数虽少,在芸芸众生中,其言其行,格外引人注目,社会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正如法国人宝道分析的那样:中国国民多赞成传统道德及家庭制度,但当时中国出现一批新型的青年群体,多为留学生或受西方思想影响。他们间的男女关系、亲子关系与传统样式迥异,这批人相对总人口为数很少,但中国各种事业的领袖,多由这些人中产生,政客、官僚、教育家、实业家,“均为中国将来之主人。吾人略悉其行径,即知此辈不易遵大清律之规定,以度其家庭生活也。”此现象为中国特有,欧美各国“从未有一席阶级与其国内多数民众之间显分界线,而几无中立之阶级者。亦从未有一小部分民众之意思,而能对于现行家庭制度,有如此重大之影响。”[18]这股新生势力已逐渐成为冲击家族制度的潜在力量,一旦条件成熟,能量将辐射全社会,只是过程必定漫长。 三、立法层面的家族制度变革 1928年夏间,南京国民政府责成法制局着手起草亲属及继承两编。燕树棠主持起草亲属法,罗鼎主持起草继承法。经过中央政治会议多次审查,两法于1930年冬完成。亲属编计7章171条,继承编计3章,88条,1931年1月24日颁布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新民法总则较之以前第一次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总则》)及第二次草案(《民律草案?总则编》)颇多进步,能注意社会之利益,如毅然撤废男女间不平等的规定,“凡行为能力之有无限制,男女之间,毫无轩轻(第13条、第15条)。”[19]亲属法、继承法在变革传统家族制度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具体而言: 亲属分类的改进。旧律及历次草案,除配偶外,一向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这是以男系为主的亲属分类法。新定亲属、继承法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三类。如此分类,与传统服制图根本不同。接近罗马法的分类,“不独出于自然,且于世界法制相合。”早先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中,关于亲属的规定,“夫于妻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尊亲属论;妻于夫之父母祖父母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法例,第16条),与中国国民党政纲对内政策第12条“于法律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相吻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