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租房协议书 >

寻求法律与社会的平衡——论民国时期亲属法、继承法对家族制度的变革(8)

时间:2012-12-13 14: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理由:本件债权人陈闰官众以潘家桥陈闰官派下子孙系古老漕陈姓丁柱分支,民国三十六年间族内设局修谱,债权人开具世系请求人谱,遭再抗告人拒绝,不能谓非重大之损害,实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且宗谱一旦完成,增添

  理由:本件债权人陈闰官众以潘家桥陈闰官派下子孙系古老漕陈姓丁柱分支,民国三十六年间族内设局修谱,债权人开具世系请求人谱,遭再抗告人拒绝,不能谓非重大之损害,实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且宗谱一旦完成,增添不易,亦有日后不能执行之虞等情,声请假处分,请求命再抗告人将所纂修陈氏书锦堂宗谱暂时不得编竣终结,并不得圆谱、贺谱暨分发各柱。按声请假处分,应就假处分之原因提起能即时调查之证据以释明之,此在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四条已有规定。债权人主张再抗告人拒绝人谱,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为宗谱完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之情形,除提出再抗告人复函以为释明外,既别无他项释明方法,则此项函件能否使法院信其主张为真实。原法院即应予以审究,令遽依债权人书状陈述,谓对于假处分原因已有释明,认抗告为有理由,废弃鄞县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假处分,于法稍有未合。再抗告人声明废弃原裁定即难谓无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再抗告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489条第二项裁定如主文。[35]

  本案是抗告人申请人谱之事,就当时亲属、继承诸法而言,传统家族制度已被革新,谱牒一类的维系家族制度的纽带,已不受法律明文保护,相关案件,法院可不予受理。司法主体并未因传统家族制度已被排除于民法之外,而拒绝受理审理。相反,在司法主体操作下,借助司法解释,使传统家族纽带与现行民法典的刚性规制互为补充,较好地把传统习惯与现代法规衔接在一起。

  对诸如此类的案件处理,如谱载无效、登谱不合情理、人谱违规、家族轮收轮分等,[36]司法主体基本把握了传统与现代、情与理法在家族制度变革之中的缓冲梯度,以司法上的灵活性,冲淡法律条文的刻板性,尽量保持家族制度废旧立新的平稳过渡。

  五、结语—寻求法律与社会的平衡

  法律与社会结构、社会生活、风俗习惯并不完全排斥。民国民法虽然基本否定传统家族制度,但在采用世界先进立法原则基础上,兼顾了中国传统的家庭或家族因素。这种兼顾,对传统家族制度不是一味因袭,而是基于近代私权法意,通过司法主体的自由裁量等渠道,实行对传统家族的改造。

  中国家族制度所以特别巩固,延续数千年不变,主要取决于物质生活方式。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组织,聚族而居,男耕女作,守望相助,疾病相扶,自给自足。一旦这种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家族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家族制度将不再存在。民国时期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社会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生产方式的工业化,主要集中在一些都市。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的控制作用,也主要体现在都市及沿海发达地区;要么就是革命力量对一些地区基层社会结构的暴动式改革,如革命根据地一带。绝大多数地区还是依靠传统力量特别是家族力量来维系乡土社会的正常运转。成文法的作用对乡土秩序的改造效果甚微,有时反倒破坏乡土社会的稳定,影响熟人社会的和谐。这一点,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即已有过精辟阐述。[37]

  清末以降,我国受日本、欧洲、美国法律精神及法律样式的影响,倡导新型家族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欧风美雨对中国的影响加大,到国民政府时期,改革传统家族制度,已由大声疾呼,转而进入立法保障阶段。中国幅员辽阔,交通不便,人口众多,国民智识参差不齐,而女性尤甚,城市、乡村发展程度悬殊,马上废除家族制度的确难度很大。近代中国面临的内外形势,又迫使中国不得不变革传统家族制度;法律的统一性、超前性,决定了相关家族制度的规定,必然与社会实际存在距离;一些先进文明的生活方式,又符合人类进步趋势。因此,涉及家族制度的法律变革,尽管障碍重重,但政治、社会上及法律上的合理性不应否认,正如有法律学人指出的那样:

  吾国今日,既采用革命的立法政策,旁顾时代环境之进步要求,复咄咄逼人,断不能阻挠一部分之长足进步,而强使驻足相待,以近合于他部分之墨守成规者;再由国家政策着眼,又不能因城市与乡村,而为各异之立法与判决,则舍彼就此,亦属不得以之事。何况革命的立法,足以促进社会的改善。若必各方兼顾,迁就旧习,则女子继承财产权,自由离婚权,亦非吾国就有之习惯,迄今犹仅都会城市之女子享有之,多数乡民,则仍鲜有主张实行之者,何竟三令五申,严厉施行?[38]

  先进与落后并存,激进与保守共在,是否可以强使超前的法律,迁就滞后的社会、放慢法律创制步伐?古今法律哲人,都没有找到最佳答案。但有一点可以断言:立法要顺应文明时代发展之趋势,适当超前的法律,可以引导社会,向更加文明、进步、秩序、和谐的方向发展,其积极的导向作用不容忽视,所谓“法律纵不能制造社会,而改良习惯,指示方向,确有效力。”[39]

  综上所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家族制度的变革从政治、社会、立法、司法等层面全面展开,尽管变革的结果还存在诸多不平衡性或差异性,但总体趋势是渐进改革,全面推进。民国家族制度的变革特征体现为:政治引领风气,社会缓慢跟进,立法实施保障,司法调和新旧。

  【注释】

  [1]转引自王宠惠:《比较民法概论》(总则上卷),1916年出版,1931年司法行部法官训练所再版,第20页。

  [2]参见《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载《法律评论》第182期增刊,1926年12月26日出版,第112页;吴祥麟(吴级微):《改进中国司法制度的具体方案》,载《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卷5、6号合刊,正中书局1937年2月1日出版,第68页。

  [3]参见朱汉国主编:《南京国民政府纪实》,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

  [4]参见1924年4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国民党政纲对内政策第12条,1926年1月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妇女运动决议案第9条、第123条。转见吴学义:《夫妻财产之立法问题》(三),载《法律评论》第7卷44期,总第356页,1930年8月10日出版。

  [5]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9页。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