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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昌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铭华、欧阳小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3)

时间:2013-05-06 10: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6、证人陈正桐证明,发案的传销窝点是由他负责的,该处共住有他、刘辉云、魏刚、孙伟、赵军军五个男的和邓国琼等三个女的。2009年7月30日19时许,他正在外边,接到邓国琼的电话,说赵军军的朋友被骗来搞传销,其不

6、证人陈正桐证明,发案的传销窝点是由他负责的,该处共住有他、刘辉云、魏刚、孙伟、赵军军五个男的和邓国琼等三个女的。2009年7月30日19时许,他正在外边,接到邓国琼的电话,说赵军军的朋友被骗来搞传销,其不愿意要走,刘辉云等人不让走,赵军军的朋友拿刀将孙伟、刘明智、刘辉云等人捅伤了,刘辉云流了很多血。他就让打“120”抢救人,等他赶到医院,大夫说刘辉云已经抢救不过来了。

7、证人刘娟利证明,她是西安市灞桥区官厅村371号的房主。她家二层的三间房于2009年7月17日出租给了几个南方口音的男女,一般约有七八个人在此居住,有时候会有十几个人。案发当天20时许,她刚回到家听到二楼有打架的声音,就赶快上到二楼去看,见有四个男子抬着一个身上流了很多血的男子,还有两男子扶着一个人往楼下走。她就拨打了“120”。

8、证人欧阳平于2009年8月11日的证言证明,他是四川省成都市火车北站地下商场的负责人。因为成都市修地铁,要经过火车北站,所以该商场东北边的十多家商户从2009年8月6日起全部搬走了,通过查看公安人员出示的弹簧刀的照片和肖昌勇指认的购买刀具的地点,他能确认他们商场卖过这样的弹簧刀,肖昌勇买刀的柜台的经营者是一个40多岁叫陈宗燕的女子。

9、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痕迹物证提取清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官厅村371号民宅二楼西北角的房间。该房间门外靠北墙可见一方桌,桌面上有泡有方便面的盆和筷子等餐具,方桌东北角可见一裹着的绿色毛巾,打开毛巾可见一沾有血迹的单刃刀,长约20厘米(已提取)。房间窗户和房门之间的地面有大量血迹,面积约4×2.5米(已提取两处)。靠南墙可见十余个行李箱整齐摆放。房间东北角叠放着五床被子和一个毛毯。房间门背面和门附近的南墙面可见约90×60厘米流淌形血迹,门背面对的东墙面可见约50×70厘米的点状血迹,在门正面的门把手附近可见12×10厘米的少量血迹,门正面的门把手下方可见约11×9厘米门面破损,该处附近可见约20×1厘米流淌形血迹(已提取)。在西侧墙上的窗户下沿可见4×0.5厘米血迹(以上血迹均已提取)。在二楼西南角的房间内可见一方桌,桌上靠北墙整齐摆放有七个牙缸。现场还提取了肖昌勇、被害人刘辉云、孙伟血样各一份;孙伟的牛仔裤;肖昌勇的蓝色短袖、灰色裤子和白色运动鞋。

10、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刘辉云左小臂远端见一处皮下出血。左腹股沟上外侧见一1.5厘米刺创口,左大腿根部外侧见一3厘米创口,均深约6厘米。右大腿后外侧见一2.7厘米刺创口,创腔深约5厘米。右膝上方见一1.8厘米刺创口,深约4厘米。以上共四处刺创口,均创缘整齐,创角一侧钝一侧锐,符合于单刃锐器刺击形成,检见左股动脉、股静脉破裂。结论:刘辉云符合于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左股动脉、股静脉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11、法医鉴定书证明,住院病历反映孙伟左下腹反麦氏点可见长约3厘米斜形伤口,有腹腔内容物流出伤口外,诊断为腹部刀刺伤。经法医鉴定,孙伟腹部损伤符合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致腹部刀刺伤,胃前壁可见大小约1.5厘米长的胃壁伤,与胃腔相通,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的规定,孙伟之损伤属重伤。

12、肖昌勇在案发后的照片显示,其胸口、后颈部、右手背部、右臂有擦伤;双手有刀划伤。

1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09年7月30日21时30分许,肖昌勇向公安人员指认,在官厅村371号二层西北角房门外的桌子上所放的一把弹簧刀,就是其当天20时许捅伤在此做传销的男子所用的弹簧刀。

1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09年8月11日,肖昌勇带领公安人员来到四川省成都市火车北站门前的地下商场,肖昌勇指认该商场北口拐弯处的柜台就是其同年7月29日下午购买作案工具弹簧刀的地方。

15、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法物)字[2009]537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经DNA检验,现场提取的刀上血、现场距门130厘米处血、距窗户50厘米处血、门框上血、孙伟蓝色牛仔裤上血、肖昌勇蓝色短袖上血、灰色裤子上血及白色运动鞋上血均系刘辉云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门上血、东墙上血及窗沿上血均鉴见人血,DNA检验,未获得STR分型。

16、江西省万安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万安县芙蓉镇金塘村民委员会书证证明,刘辉云系该县金塘村村民,刘铭华、欧阳小红系刘辉云的父母。

17、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于2009年8月1日,分别以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对刘刚刚、陈正桐、赵军军做出行政处罚,对陈正桐行政拘留10日,对刘刚刚、赵军军行政拘留7日,对三人均并处罚款200元。

18、上诉人肖昌勇供述,2008年10月左右,他和同学薛超在实习期间到上海的一家公司里打工。其间,认识了四川人赵军军。2009年7月,他从学校毕业,在当月初的时候,赵军军给他打了几次电话,说要介绍他到西安的一家广告公司上班,月薪2000余元,随后他和薛超商量,决定到西安试试。7月29日,他在成都火车北站地下商场一拐弯处的柜台上以1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单刃弹簧刀,刀柄上有红颜色、长约15公分,卖刀的是一个40多岁的女的。他买刀是为了路上吃水果方便,买刀时薛超正在火车站等他,故薛不知道。他就和薛超从成都乘火车前往西安,次日13时许到达西安,赵军军在西安火车站接了他俩,三人吃饭、游玩后,赵又带他俩来到灞桥区的一个村子的一家民房二楼,在最南边的房子里有两男三女,他俩和这些人一起玩了一会儿扑克。18时许,赵军军带他和薛超进了最北面的房子,说其欺骗了他俩,其没有在广告公司工作,实际在做直销,让他俩也看一下。他一听就知道是在搞传销。这时,一个门牙外突、穿白色衬衫的男子(刘辉云)和一个女子也进了房间,他和薛超就走到门外的二层阳台上,刘辉云和那女子跟了出来,刚才打牌房间里也出来了一个戴眼镜的男子(魏刚)和一个女子,这些人都劝他俩先了解一下,再决定是否参加。他说不想做,也不想看,问能否离开。刘辉云说不行,还说来了就必须学会才能走,这是规定,出门在外要看别人的脸色之类的话。他提出要去吃饭、喝酒,赵军军不同意。之后,这些人将薛超连推带拉地带进了刚才打牌的房间,他也跟着进去。赵军军、魏刚和两个女的让他俩听课,魏刚坐在门口,把门关了,刘辉云就开始讲课,全是关于传销的内容,大约一小时后,他看见魏刚打开门出去端了盆水回来,他就向门外逃,刚跑到二楼楼梯口,被三个陌生男子拦住,刘辉云和魏刚也追了过来,几个人将他往最北边的房子拉,边拉边打他,他的左右耳下方、背上都被打上了。他被拉进房子后,这些人按住他的头和肩想将他摁倒在地,他想挣脱对方的控制就弯着腰,从左侧裤子口袋里拿出了那把弹簧刀交到右手上,按下按钮弹出刀刃朝着他身边的人身上乱捅。他当时很气愤,就知道拿刀乱捅,脑子里啥也没想,不记得捅了多少下和捅在对方什么部位,感觉至少捅上了两个人。接着,他看见刘辉云侧身倒在了一进门不远的地上,身上有血,地上也流了好多血。这时,有人从后面抱住他,有人抓住他的手,想把刀夺下,他松手刀掉在了地上,有人将他摁得蹲在墙角处,他的头一直低着没有看到是否还有人受伤。他意识到自己把人捅伤了,就说快把人送医院,他不会跑的。赵军军和薛超也进了房间,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也进来,有几个人将刘辉云抬了出去,赵军军把刀拿走。大约半小时后,公安人员赶到将他带走了。肖昌勇还供述,他的左右手手指几处划伤和右耳背上的伤,都是他用刀乱捅时不知怎么弄伤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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