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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清明、王成锋故意伤害一案(4)

时间:2013-05-14 11: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芬、谢思忆、谢洋请求判令被告人罗清明、王成锋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化胜赔偿丧葬费8316元、死亡赔偿金56180元、谢思忆生活费10710元、谢洋生活费13923元及清洗、包扎尸体费200元、冰棺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芬、谢思忆、谢洋请求判令被告人罗清明、王成锋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化胜赔偿丧葬费8316元、死亡赔偿金56180元、谢思忆生活费10710元、谢洋生活费13923元及清洗、包扎尸体费200元、冰棺租金200元、运尸费1200元,共计90726元,经查,丧葬费8316元和死亡赔偿金561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谢思忆和谢洋生活费计算有误,应当分别是:谢思忆生活费2142元/年×9年零8个月(谢思忆时年8岁零4个月)÷2=10353元,谢洋生活费2142元/年×12年零6个月(谢洋时年5岁零6个月)÷2=13387元;主张包扎尸体费、冰棺租金及运尸费共计1600元,经查,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三项费用已包含于丧葬费之中,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清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成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止);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芬、谢思忆、谢洋的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56180元、丧葬费8316元、谢思忆生活费10353元、谢洋生活费13387元,共计88236元,由被告人罗清明赔偿60%即52941元,由被告人王成锋赔偿20%即17647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化胜赔偿10%即8823元,罗清明、王成锋、刘化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永红、王世明、刘晓玮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芬、谢思忆、谢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晓佳

                审  判  员   刘  萍

                代理审判员  侯  迅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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