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初字第0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连中,男,192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邓州市九龙乡前河村王庄273号。系被害人王书西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显香,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书西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丹丹,女,199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书西之长女。 法定代理人江显香,系王丹丹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红果,男,200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书西之子。 法定代理人江显香,系王红果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坤,女,200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书西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江显香,系王荣坤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瑞玲,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光峰,又名陈先锋,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邓州市文渠乡庙沟村岗陈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8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贾守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河庭、卢凤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连中、江显香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瑞玲,被告人陈光峰及其辩护人孙佳,诉讼代理人贾守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邓州市九龙乡前河村村民王书西原在广东打工时,称其有一把枪支被盗,怀疑被告人陈光峰将枪支盗走。2008年12月25日晚7时40分许,王书西约其同村村民王荣桌一同到被告人陈光峰家,陈光峰在听到大门外有人喊门和用脚踢门的情况下,将其大门开开。王书西进入陈光峰家后,因向陈光峰讨要枪支,与陈光峰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抓。期间,王书西用匕首捣破和划破了陈光峰的上衣衣袖多处,被告人陈光峰夺过王书西手中的匕首,朝王书西胸腹部等处连刺数刀,王书西当场倒地。被告人陈光峰见状后即用电话报警的方式进行投案。王书西被120急救车送往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后已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光峰供述,证人王荣桌、江显香、陈荣喜、林益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光峰故意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连中、江显香、王丹丹、王红果、王荣坤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光峰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被告人陈光峰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6432元。 被告人陈光峰辩称,不构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3、被害人有过错;4、被告人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 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邓州市九龙乡前河村村民王书西与邓州市文渠乡庙沟村村民陈光峰原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2008年,王书西在广东打工时称其有一把枪支被盗,怀疑系被告人陈光峰将枪支盗走。2008年12月22日晚,王书西约其同村村民王荣桌一起到陈光峰家讨要枪支无果。2008年12月25日晚7时40分许,王书西与王荣桌一同到被告人陈光峰家,陈光峰在听到门外有人喊门并用脚踢门的情况下,将大门开开。王书西进入陈光峰家堂屋后,因向陈光峰讨要枪支,与陈光峰发生争执,继而在陈光峰家院里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抓。期间,王书西用匕首捣破和划破了陈光峰的上衣衣袖多处,被告人陈光峰夺过王书西手中的匕首,朝王书西胸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王书西当场倒地。被告人陈光峰见状后即用电话报警的方式进行投案。王书西被120急救车送往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后已经死亡。 根据尸检鉴定,王书西胸、腹部多处创口,左胸腔积血600ml,心包破裂、心脏破裂,肺破裂、膈肌破裂、胃破裂;经法医鉴定,王书西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王书西的家庭情况为:妻子江显香,1974年1月10日出生;长女王丹丹, 1999年2月3日出生;次女王荣坤, 2007年11月13日出生;儿子王红果,2000年2月26日出生;父亲王连中,1929年3月4日出生。王连中有六个成年子女。河南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816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044元。据此,由于王书西被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被害人王书西的丧葬费按河南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半计算,为12408元;被扶养人王连中生活费按河南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王连中六个成年子女中的一人标准计算5年,为2536.66元;王丹丹生活费按河南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王丹丹父母二人中的一人标准计算8年,为12176元;王红果生活费按河南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王红果父母二人中的一人标准计算9年,为13698元;王荣坤生活费按河南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王荣坤父母二人中的一人标准计算16年,为24352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170.6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光峰供述,我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王书西。王书西的一支枪不知被谁偷走了。前几天王书西回来了,一天晚上找到我家,和他同去的还有一个男青年我不认识,到我家后王书西说枪是我偷的,要我赔他二、三万元,我没同意。今天晚上他和那个男青年又到我家,当时我正在看中央台天气预报,王书西喊不开门就踢我家的门。我开门后,王书西和我在堂屋,那个男青年在外边,王书西说他在广东丢的枪是我偷的,我说没偷他枪,他就要我给他钱,并扬言找人杀我全家,我说他抢人家摩托车的事我知道,我要报警,随后我俩就在堂屋里吵,吵急后我俩就在院里吵,后来我俩就开始厮抓,在厮抓过程中王书西掏出刀就扎我,把我衣服砍破,手砍伤,我把刀夺下来,一气之下就连扎了他胸腹数刀,具体扎几刀我不清楚,然后就被拉开了,我父亲陈荣喜就上去堵他伤口,与他同去的那个男青年打120叫救护车。我见王书西倒地后,就用手机13203768961拨打110报警,然后我就给文渠派出所民警张训打电话说我家有人来闹事,他用刀砍我,我把刀夺过来把对方砍倒了,后来就被喊到了公安局。 我父亲陈荣喜以及和王书西一起的那个人过来劝架时,王书西已被我扎倒了。王书西在广东和他人持枪抢劫,我举报过他多次,王书西扎我我就要扎他,他到我家报复我,我就是要让他报复不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