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王荣桌证言,今天晚上我刚吃过饭,大约七点左右,我叔王书西让我和他一起去岗陈陈光峰家要个东西。到了陈光峰家后,王书西喊门,陈光峰站在楼门顶上说:“白天你不过来,晚上过来我不开门”,后来王书西又继续喊门,陈光峰的父亲把门开开。门开后我就和陈光峰的父亲在楼门下面说话,王书西和陈光峰在堂屋里吵,陈光峰说:“王书西你在广东抢人家东西,我要报警”,王书西说:“陈光峰你在家抢人家东西,我也要报警”,说着他俩就开始到院里厮抓起来,后来就看见陈光峰拿刀往我叔王书西身上扎,扎王书西胸部,没看清扎几刀,也不知道刀是谁拿的,一扎王书西就倒地上了,也没吭声,我一见王书西倒地,就赶紧过去抱住他腰,我见手上沾的全是血,就赶紧打120,陈光峰的父亲拿毛巾往王书西胸部捂不让它流血,陈光峰见王书西被扎倒,就用院子绳上的毛巾把刀上的血擦擦,然后把刀扔在地上,随后用他自己的手机报警说:“家里来俩抢劫的,我把他扎倒在院里了”。过一会儿,救护车过来把王书西拉到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但没有抢救过来。我不认识陈光峰,大前天晚上(即2008年12月22日)我叔王书西叫我去过陈光峰家,我才知道是陈光峰。 3.证人陈荣喜证言,昨天晚上,我吃完饭就在东屋卧室睡觉,过有二十多分钟,我听见有人在大门外喊门,并用脚踢门,说有事给陈光峰说,陈光峰说有啥事明天再说,陈光峰不开门,后来门被踹开。我起床后看见来的人是王书西,立在院里,陈光峰在堂屋门口,王荣桌在门外,我就把王荣桌拉到院里,说有啥事非要晚上来说,王荣桌说我也劝我叔白天再来说,劝不着,接着他还劝王书西明天再说,王书西说非要今个说清,说完就往陈光峰跟,两人厮抓在一起,我和王荣桌上去劝架,他俩抱在一起从堂屋厮抓到楼门底下,王荣桌拉着王书西后领子说走,王书西就躺在地上,我一见王书西肚子上流血,就拿毛巾按在流血的位置。这时,王荣桌打120,陈光峰打110报警,等有半个小时,救护车来把王书西拉走了。我没看到王书西是怎么受伤的。在这之前两天的晚上,王书西和王荣桌到我家找过陈光峰,我也不知道为什么,陈光峰也没说原因。 4.证人林益证言,今天晚上我和陈光峰在家看电视,天气预报播完,我就到西屋睡觉,没一会就听见有人在大门外踢门,陈光峰到院里说有啥事明天再说,大门外的人还踢门,说:“你先把门开开再说”。陈光峰跑到楼上对门外的人说明天白天再说,门外的人还在踢门,陈光峰下来把门开开。我听见来的人在楼门处和陈光峰吵,没一会就和陈光峰进到堂屋,来的个子低的人说陈光峰把他以前在外面干的事说给110了,问我丈夫要钱,但他们为什么事我不知道,没吵几句就又到院里,我听见有厮抓和对吵的声音,也没听清吵的什么,我从门洞里看见我爹陈荣喜从东屋卧室出来到院里,不大一会院里没有动静,我就从屋里出来。我看见在楼门底下躺个人,是到我家的小个子男子,头朝南脚朝北面朝上,陈荣喜用手捂着那个人的肚子,陈光峰在楼门外面打电话报警,来我家的个高的男子在楼门处打电话,后来躺在地上的小个子男子被救护车抬走,我看见楼门下流了一大滩血,才知道那个人受伤了,我用水把地上的血冲洗了。今天来我家的是两个人,我不认识,一个个子高,一个个子低,两个人都比较胖,后来个子低的那个人被打倒了。 5.证人陈荣贵证言,今晚我坐在东房床上看书,听见前头喊着抢劫杀人了,我一听是我侄子先锋的声音,就到前面去看,到先锋家门口一看,看见楼门里躺着一个人,头朝南脚朝北,我看不认识就回身走了。 6.证人陈荣虎证言,听陈光峰打电话说有两个人到陈光峰家里,陈光峰把其中一人扎倒了。 7.证人江显香证言,我丈夫王书西十天前从广州回来,前二、三天的一个晚上他和王荣桌一起到陈光峰家,回来后我问他到陈光峰家做什么,王书西说他在广州时陈光峰把他的枪偷跑了,他去找陈光峰要枪,没要过来。昨天晚上,王书西又去找陈光峰要枪时出事了,和王书西一起去的王荣桌给我打电话说王书西被陈光峰砍伤了,我到医院时王书西已经死了。 我是听王书西说枪的事,具体啥颜色,啥型号不知道。 8.证人周衍裴、王世浩证言,2008年12月25 晚20时左右接到一个急救电话,赶到现场后看见楼门下躺着一个男子,上穿红色夹克,内穿黑灰色羊毛衫,下穿黑色裤子,脚穿白色运动鞋,胸部有伤,有个50多岁的男的用毛巾在压着那男的伤口,把那个男子抬上急救车到医院后人已经死亡。 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鉴定结论 (1)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意见:王书西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 鉴定意见:现场地面血迹及提取的作案用匕首上所检出的血迹是王书西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3)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陈光峰左手背的损伤构不成轻微伤。 (4)邓州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 鉴定意见:陈光峰上衣右侧衣袖外侧破口及划痕、左侧衣袖外侧共8处破口符合锐器形成,上衣上未检见人血。 11.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 (1)物证:匕首一把、陈光峰上衣夹克一件。 (2)邓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两份,邓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08年12月25日根据被告人陈光峰的指认在现场提取带有血迹的匕首一把并予以扣押;2008年12月26日对被告人陈光峰所穿有被割痕迹的黑灰色上衣夹克予以扣押。 (3)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照片,经过辨认陈光峰辨认出公安机关扣押的匕首就是其扎伤王书西所用的匕首。 (4)搜查笔录两份,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1月5日,邓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分别对王书西、陈光峰家进行搜查,未发现违禁物品及枪支。 (5)中国联通南阳分公司通话清单,显示:13203768961电话于2008年12月25日19时55分24秒主叫110,通话时长为85秒。 (6)邓州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