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1969年生,河北泊头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对于知识产权法论文。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做访问学者。参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著有《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等专著或译著12部,在美国《哥伦比亚商法评论》和《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其《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2005年4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选中获金鼎奖(一等奖)。 【阅读提示】 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2005年新《公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除弊、轻兴利等弊端,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型《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为把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到底,构建和谐的公司秩序,增强新《公司法》的兴利除弊功能,就必须妥善解决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消除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