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下面中国法律网为您介绍辞职权的行驶条件有哪些? 辞职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辞职权《劳动法》是有明文规定的。《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三条虽然一字未提辞职,但实质是对劳动者的辞职权有关行使条件及责任规定。 辞职权的行使条件 该条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实体意义上的条件,二是程序意义上的条件。所谓实体意义的条件,是指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所谓程序意义上的条件是指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所必须满足的程序上的条件。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是分两种情形的,一是一般情形;二是特殊情形。 一般情形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权,但要受三个程序意义上的条件制约。第一要有书面形式的通知;第二该通知必须送达用人单位;第三该通知必须提前30日送达用人单位。劳动法严格规定行使辞职权程序条件的原因,一是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是一重大劳动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因此,有必要加以规定。二是因为出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防止劳动者任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如同一单位多名劳动者同时不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辞职权,你看公司法论文。该用人单位势必毫无准备,措手不及,无疑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特殊情形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同样不附加任何实体意义上的条件,但仍有两个程序意义的条件。一是要有通知。该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理解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本人亲自通知,也可以委托他人通知。二是该通知应当送达用人单位。这些特殊情形是指: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自由行使辞职权是为了反对强迫劳动,保障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由于劳动者有正当理由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规定了极为自由的程序条件,只要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