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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时间:2013-01-25 00:51来源:春日迟迟(陈彤) 作者:紫藤花 点击:
根据《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

  根据《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公司法论文。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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