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
时间:2014-04-21 21:2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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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新闻 通知公告 滚动新闻 行业信息 企管平台 您当前的位置: 园区新闻 [ 新《公司法》解读 ] 发布时间:2005-12-13 新《公司法》解读 前 言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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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 ]
发布时间:2005-12-13
新《公司法》解读 前 言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有十三章219条) 首先,对《公司法》的修改历程、修改意义、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述。 一、公司法修改历程: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条件等。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公司法的修订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于今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公司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都越来越显得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且,对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规范或者缺乏明确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广泛吸引民间投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公司法》及时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说,本次修改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这次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从最终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条款来看,这是一次足以构成大改的公司法修改,在原来总共230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样大面积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 二、公司法修改的意义: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而言,新公司法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越的投资条件和环境,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的投资行为,有效地开发社会投资资源和扩展投资渠道,推动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有效地缓解就业压力,并以此促进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公司实务部门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建立更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实务运行规范,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提供更具有指导性的行为规则,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理论上,本次公司法修改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这势必将促使和推动我国公司法理论的进一步突破和创新。 三、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重大突破: 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 1、在资本制度上,新公司法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2、在公司治理上,赋予少数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允许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实到查阅公司账簿,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规定对公司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享有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陷于僵局时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3、在其他方面,新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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