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试述共同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界定(3)

时间:2013-04-11 10:1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法释 [1998]23 号第 86 条第 5 项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是指非单位犯罪的民事被告单位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财产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首先是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才能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

法释[1998]23号第86条第5项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是指非单位犯罪的民事被告单位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财产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首先是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才能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将其他单位和个人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由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与刑事被告人之间前提上存在着如雇用、委托与隶属等等特殊关系,法律才规定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责。如个体工商户(或其他雇主)雇用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生的侵害行为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类。

其次是不能将其他单位和个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地位与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种类混为一团,不能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均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种类呈多样性。有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如雇主对雇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见法释[2003]20号第9条的规定)。有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如法释[2003]20号第6条、第7条规定的类形,即首先由犯罪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犯罪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时,才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如《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类型,即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与刑事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在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刑事被告人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在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他单位和个人与刑事被告人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崔英杰过失杀城管一案辩护词!

后一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主体的认定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岛国宛如仙境樱花城       关注每日最热门博客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最适合调情西班牙海湾       关注每日最热门博客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崔英杰过失杀城管一案辩护词!

    后一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主体的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