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说认为,凡他人之物,在自己管有中,即属持有①。 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认为,持有是指自己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可以支配的状态而言,并不以在其把握中为必要②。 事实上支配说认为,持有即事实上可以支配其物的状态之谓,亦即可以为事实上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或使用、收益等之使用行为的状态③。 处分可能状态说认为,持有即可以将他人之物作为自己之物予以处分的状态④。 支配说认为,刑法上的占有,乃指自己的支配的意思⑤。 上述几种观点或对持有的含义解释得不甚明确,或者将持有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窄,因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足。我们认为,理解刑法意义上的持有,不能脱离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犯罪的规定。刑法第270条第1款所谓的持有(即代为收管),一般是指行为人经原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持有他人财物,但虽未经原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委托授权对其财物的持有(如无因管理中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等)也应包括在内。刑法第270条第2款所谓的持有即指行为人未经原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自行持有他人之物。因此,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应包括有法律根据的持有和无法律根据的持有两种情况在内。此为刑法上持有的第一层含义。显然与民法上所说的享有财物占有权情况下的占有有异。刑法上持有的第二层含义是,持有并不仅限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事实上的持有,即不以直接控制着财物为必要,法律上的持有(如占有他人有关记载财物所有权的凭证)也应包括在内。简而言之,持有应是行为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他人之物的控制状态即他人的财物在行为人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因为,虽然一般来讲,行为人只有在事实上直接控制着他人财物,才有可能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构成侵占犯罪,但现实社会经济生活是复杂的,在不少时候出于财物管理或交易、流通上方便的考虑,财物无须也无必要总是由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事实上直接控制着,而可以通过某种记载其财物所有权的凭证如存单、提货单等有价证券而在法律意义上实际控制着财物,这种对财物的控制即属于对财物的法律上的持有。就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而言,如果他人财物在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或之时已经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行为人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就可以成立侵占罪;反之,如果他人财物在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或之时处于行为人的控制范围之外,行为人采用秘密的方法将之非法占为己有的,就可以成立盗窃罪。 (二)拒不退还或交出要件何时具备的认定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