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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

时间:2012-09-17 04:36来源:火冰军儿 作者:牛少山 点击:
2002-2011年行政法历年主观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作为大

  2002-2011年行政法历年主观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六、(本题22分)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 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 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 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2010年)

  七、(本题25分)

  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定事实」在材料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产生了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的争论,引发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冲突,最后导致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法院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注意其他的原则,防止权力突破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因此,对权利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材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而最高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故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具有合法性。

  「说理由二」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结合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该制度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合理性。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每种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法律已经为权力主体设定了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具体到本案,从合法性上讲, 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从合理性上说,要加强具体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行政诉讼的偏离轨道。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容。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为应对新型的法律现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学习晚育产假规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

  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2008年·四川)

  六、(本题20分)

  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对于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cjgd/2012/0914/34749.html。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

  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006年)

  论述题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005年)

  一、(本题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所记载、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与会者及其组织领导者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会议成果的结晶,集中反映了会议的精神实质。会议纪要并非标准的法律文书,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还是仅具有指导性,应当具体认定。在本案,《会议纪要》是甲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接收该《会议纪要》的单位均为市政府管辖下的部门或公司,它们当然得贯彻执行。据此,该《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执行力。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只能一次适用,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竞争关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竞争权存在的基础。在理论上,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一般认为,在狭义竞争关系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公平竞争权。

  在本案,因某、孙某和王某三人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这意味着该三人与城市公交公司存在狭义竞争关系。市政府《会议纪要》授予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使得城市公交公司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而“公平”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遵循合理性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时平等地对待同等条件的竞争者,权衡和比较不同的私益。综上,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敏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基于上级与下级、组织与个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其他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机关内部就内部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就机构建制、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后勤事务进行的管理及对公务员进行的奖惩、任免活动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会议纪要》关于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权的转移的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2003年)

  七、(本题8分)

  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1分)。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分)。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1分)。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1分)。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

  解析:《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1分)。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1分)。

  解析: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本题涉及到法律保留原则。

  (2002年)

  九、(本题11分)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答案:是行政争议。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否。法律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为医院设定一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非医院的财产权,因而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而要求赔偿。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

  1)从期满之日起,对该邮电局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2)向邮电局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3)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4)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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