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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与晚育假不冲突 山东晚育女职工可休158天

时间:2014-03-12 19:1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4月18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不少网友对新规表示“欢迎”,有些网友则担心产假延长意味着晚育假取消。对此,济南市计生委回应,按照山东省的相关法规,济南市女职工晚育

    4月18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不少网友对新规表示“欢迎”,有些网友则担心产假延长意味着晚育假取消。对此,济南市计生委回应,按照山东省的相关法规,济南市女职工晚育假为60天,不与产假冲突。也就是说,山东晚育女职工将可享受至少158天假期。

  近日,记者发现一条微博在网上热传,“号外号外,国务院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将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好消息:女职工产假延长了8天;坏消息:取消了原先的30天晚育假。结论是:我们又被忽悠了!”不少网友对此表示不满,有位网友说,“自己无形中剥夺了22天假期。”

  那么产假延长后晚育假到底会不会被取消?今天,济南市计生委对此做出回应:晚育假与产假并不冲突,晚育女职工可连续休这两个假期。市计生委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各个省份对晚育假的规定各不相同,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女性的晚育年龄为23岁,晚育假为60天。产假延长后,晚育女职工可获得至少158天的假期。如果出现剖宫产,多胞胎等情况,假期还会相应延长。最后,济南市计生委工作人员强调,这些假期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有单位或个人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编辑:囡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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