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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产假拟增8天 江苏明确规定的30天晚育假还有吗

时间:2014-02-08 11:3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虽然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的,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

  产假待遇

  前不久,扬州市总工会在女职工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专题调研,并发布了调研报告。从调查来看,女职工产假工资为本人原全部工资收入的占54.6%,社保缴费工资占23.7% ,规定生活费的占14.9% ,只能拿岗位工资或基本工资的有5.2%,还有3人没有产假工资。产假期间工资与其生育前正常工资相比,与正常工资基本一致的占45.9%,能拿到正常工资80%的占35.6%,只能拿到正常工资50%的占14.9%,无工资的占1%。此外,生育费用的报销差别也较大。

  今后,产假工资待遇问题有望不再困扰女职工,征求意见稿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有待明确

  新爸爸“产假”

  据了解,在国外陪护假是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减轻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歧视,促进平等就业,还有照顾家庭也是男性的权利。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育的,明确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但不少市民认为,所有劳动者都应享受生育陪护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晚婚晚育的。

  调整工作岗位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此,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现在很多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强行调整她们的岗位,今后,若允许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岗位,是将不合理的东西合法化,不利于保障女职工的权利。此外,还应该明确生完孩子后能否返回原工作岗位等事项。

  新妈妈“喂奶假”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很多妈妈表示,与其给“喂奶假”,还不如直接延长产假来得更实际一些,虽然产假拟增加8天,但如果把喂奶假折算进产假,女职工若能享受6个月的产假就好了。

  女职工“痛经假”

  此前在草案里曾有这么一条,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一些禁忌从事的劳动,当时还有专家建议可休“痛经假”。可惜的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出现这一条。

  记者了解到,2008年南京市总工会曾公布了8份“南京市事业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记者发现,不止一份合同样本中列出了“经期休假”的条款。

  网友热议

  私企恐无法执行 女性就业或更难

  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大关注,网友的意见基本分为三派,一种是赞成,网友说“既然能有修订的打算,也算是法治和人性的进步。”“希望有成套的配套执行措施,否则仍是白纸一张。”

  也有网友说,“对于私企员工来说,99%的人享受不了90天,更不用说14周。”

  第三种是担心对妇女歧视更严重,盐城一网友认为,“这一条例发布,很多企业会刻意回避尽量避免招聘妇女员工,或导致妇女无法从事重要工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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