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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时间:2012-09-18 00:32来源:玫瑰粉丝 作者:byebye 点击:
2002-2011年法律职业道德历年单项选择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1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单

  2002-2011年法律职业道德历年单项选择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1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单项选择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

  单项选择题:

  (2011年)

  45.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2011年卷一单选第45题)

  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

  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

  【答案】A

  【考点】司法和司法制度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在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司法行政不分,即司法是不独立的。

  选项B说法正确。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选项C说法正确。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若有少数案件,“事无正据,名例不及”,法律明文又没有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这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了。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

  选项D说法正确。亨利·米斯认为法官应当保持客观,保持独立性,避免任何的控制和不利影响。

  46.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46题)

  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

  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

  【答案】B

  【考点】我国的司法制度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我国的审判制度包括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

  选项B说法错误。《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选项C说法正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

  选项D说法正确。我国的检察体制实行“检察一体化”,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4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 )(2011年卷一单选第47题)

  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答案】B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解析】选项A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甲市中级法院与乙县法院是不同的法院,且陈法官也没有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发表意见,其叮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选项B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同)第十四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本项中,钱法官就本院在审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发表意见,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选项C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选项D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二)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三) 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本项中,朱院长可以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48.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2011年卷一单选第48题)

  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

  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

  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

  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

  【答案】A

  【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解析】选项A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严格守时,遵守活动纪律。“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属于公务活动,应当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

  选项B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王检察官与受害人系密切近邻,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应主动申请回避。

  选项C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职务外活动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

  选项D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49.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49题)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答案】C

  【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选项B说法正确。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等。

  选项C说法错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要坚持“四统一”原则,不能委托慈善机构办理。

  选项D说法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也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50.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50题)

  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

  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

  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

  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

  【答案】B

  【考点】公证法

  【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甲申办的是遗嘱公证,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不能让其侄子代为申办。另外,其侄子本身是公证员,也不得代理甲在其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选项B正确。公证人员可以前往现场办理公证业务。

  选项C错误。《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三)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经公证的遗嘱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2010年)

  47.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47题)

  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

  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答案】A

  【考点】司法的功能

  【解析】选项A错误。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选项B说法正确。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选项C说法正确。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

  选项D说法正确。是教材上的原文举例。

  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010年卷一单选第48题)

  A.忠诚

  B.公正

  C.严明

  D.清廉

  【答案】C

  【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指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49.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2010年卷一单选第49题)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

  【答案】C

  【考点】司法独立、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表述成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选项B表述成立。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

  选项C表述不成立。法律职业具有行业属性。

  选项D表述成立。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法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50.关于法律职业人员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2010年卷一单选第50题)

  A.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脸部被当事人泼洒硫酸致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所在法院不予批准,王法官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B.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在生效的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后果严重。为此,刘检察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刘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

  C.皮法官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向另一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就职的公司给付被拖欠的十四个月工资

  D.毛律师在接待一起离婚案咨询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当事人希望其担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

  【答案】A

  【考点】法律职业人员权利

  【解析】选项A表述不成立。《法官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因此,法官不仅可以提出申诉,还可以提出复议,故A项说法错误;。

  选项B表述成立。《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选项C表述成立。《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选项D表述成立。《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可以拒绝委托要求。

  (2009年)

  47.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B.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

  C.通过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能够影响诉讼各方的行为方式,实现诉讼费用的“配置效率”

  D.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现出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越位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的特征、司法效率、司法的功能。

  选项A正确。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司法管辖的范围是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人,是管辖范围最广泛的审判机关,任何人都有发动资格向法院申请对某一纠纷作出决定,判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选项B正确。法律相对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滞后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应当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而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对法律进行正确完整的阐释。法官在裁判中对解释法律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准确,无疑也是消减不确定性的主要途径。当然,如果解释与裁量不合立法目的与实情,有可能加剧司法中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才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

  选项C正确。该项表述的司法效率中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问题。具体来说,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应当实行“败诉方承担为主,受益方承担为辅”的收费原则;在形式诉讼中,考虑对一些特定的犯罪人征收诉讼费,以起到节省“正义成本”的作用。

  选项D错误。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征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角色与定位。

  48.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应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

  B.根据我国司法现状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C.细化诉讼程序通常导致效率低下,效率和公正难以兼得

  D.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勤勉敬业,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选项A正确。效率与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体现在司法效率的基本构成中,许多要素既是在追求效率时不可或缺的,又是在追求公正时必不可少的;另一一方面则体现为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时常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

  选项B正确。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在旧秩序已被打破而新秩序又尚未建立之时,许多人都产生了极大的心理落差,因为既得利益没有了而现实利益又得不到保障,加上我们在经济领域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产生了许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现状都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的公正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效率与公正在现实上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因而如果我们在司法领域仍像在经济领域那样倡导“效率优先”,就必定会进一步刺激人们的功利心理,加剧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从而不利于中国社会形态的有序转换,同时也会阻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被称作“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领域中倡导和贯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

  选项C错误。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辅相成的一面;但由于效率具有绝对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所以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们宜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选项D正确。法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其直接作用便是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会促进司法公正。

  49.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检察官业余时间担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在推辞无效的情况下收下学校付给的每年1,000元的酬金

  B.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

  C.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

  D.丁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检察官不得非法接受财物。

  选项B正确。以个人名义提出改进建议是可以的。

  选项C错误。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第1条,检察官不得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选项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拘传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证人不能进行拘传。本项属于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50.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职业责任、法律援助制度、公证员职业责任、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选项A违背法官职业纪律要求。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选项B违背律师职业纪律要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无偿办理案件后,不得再收收交通费。

  选项C违背公证员职业纪律要求。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的规定,对有这种行为的公证员要予以警告。

  选项D不违背律师职业纪律要求。

  (2008年)

  47.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

  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答案:B

  解析:公正(而非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因此A项错误。B项对司法的功能表述是正确的。C项中的表述是司法的“终局性”而非“独立性”。故C错。德国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因此依然是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故D错误。

  48.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

  答案:D

  解析:《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所以A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可见律师服务结构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所以B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可以看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要符合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条件,|法律教 育网|还要求设立人有一定的执业年限,因此成立条件要严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所以C项是错误的。

  《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49.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

  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

  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答案:C

  解析:《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公证就是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A项中马某的合同复印件有多出涂改,不能判断合同的真实性,所以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

  选项B,“处女公证”不属于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范围,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完全可以证明一个人是否处女。

  C项属于对财产分割的公证,公证机构自然可给予公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父母与亲生子女是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因此公证机构不会给予公证。所以D是错误的。

  50.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因此,邱法官应避免与被告律师有交流,所以D项是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

  (2008年·四川)

  47.我国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程序和行政审判程序三种。关于审判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三种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是一样的

  B.刑事审判程序的地位优于民事审判程序

  C.我国三种审判程序的进程划分有所不同

  D.民事审判程序与行政审判程序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相同

  答案:C

  解析: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关于不公开审理的制度是一样的,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关于不公开审理的制度规定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不一样。因此,A项说法错误。

  三大诉讼的任务不同,审判的案件种类不同,关注的角度不同,因此,无法区分其地位的优先顺序。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事审判的进程划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的进程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特别程序;行政审判的进程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因此,三种审判程序的进程划分有所不同,C项说法正确。

  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行政审判程序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

  48.下列哪一种情况不构成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

  A.申请代理的事项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B.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又未按要求作出补充

  C.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自行委托了其他代理人

  D.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继承了一大笔遗产

  答案:A

  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机构不能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因此,A项应选。

  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不提交或提交的不齐全,且未按照要求提交或补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因此,B项不选。

  C项中说申请人自行委托了其他的代理人,已经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的“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条件了,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我不知道晚育产假规定。C项不选。

  D项中的申请人继承了一大笔遗产,已经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的“经济困难委托不起代理人”的条件了,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D项不选。

  49.下列哪一种情况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

  A.甲律师原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迁居后转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同时仍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

  B.大学教授乙在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并要求受理机关保密

  C.丙律师在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代理了一起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诉讼

  D.丁先生法律本科毕业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答案:D

  解析:《律师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A项中,甲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规定的。

  《律师法》第1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B项中,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需要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乙故意隐瞒所在单位且要求受理机关保密的行为违反《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C项中丙的行为违法《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D项中,丁虽然未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但是,他并没有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也没有以律师名义代理诉讼或辩护业务,而仅是参与一些非诉法律事务,此种行为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

  50.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B.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监听

  D.公证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官法》第9条第(六)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因此,B项说法正确。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因此,C项说法错误。

  《公证法》第13条第(三)项规定,公正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07年)

  48.王律师为扩大业务范围采用的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在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法的广告

  B.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C.向所有的同学发函,承诺给介绍案源者10%的回报

  D.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

  答案:C

  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6条、117条、119条和第120条的规定,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所以C项是正确选项。

  49.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

  答案:D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6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A项说法正确。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项说法正确。第40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C项说法正确。第2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所以D项说法错误。

  50.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安排办理业务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因某些情况的出现终止其代理工作。但发生下列哪一种情况时,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

  A.发现了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B.承办律师另有一重大案件需要办理

  C.承办律师突发急病无法继续工作

  D.承办律师被管理机关中止执业资格

  答案:B

  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07条规定:“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二)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根据该条的规定,B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B项应选。

  (2006年)

  47.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

  B.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

  C.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其侦查起诉程序被称为“审判前程序”

  D.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和政府均隶属于议会,议会对它们的权力进行制约

  答案:D

  解析: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议行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我国的审判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故A正确;《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B正确;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而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的职责。侦查起诉只是帮助法院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追究刑事责任而已。故C正确;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政府和议会是相互独立的,相互制衡的,三者互不隶属。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D.

  48.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A.已满16周岁的张某抢劫案

  B.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C.著名艺人王某起诉某报社和厂家侵犯其肖像权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甲公司起诉陈某和乙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故A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B和D都不公开审理。所以本题答案为C.

  49.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答案:D

  解析:《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37条第1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第75条、第9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1条都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所以ABC三项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D项中的法官签发调查令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因此应选。

  50.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B.法律援助机构既包括四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组织

  C.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调解和公证等方式

  D.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答案:A

  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故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A错误;第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5条第1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故B正确;法律援助的方式很多,包括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公证证明;6.其他形式法律服务等。故C正确;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

  (2005年)

  47.下列哪一项表述是严格约束法官职务外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A.维护法官形象和司法尊严

  B.维护司法独立

  C.有利于法律监督

  D.有利于公开审判

  答案:A

  解析:严格约束法官职务外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法官形象和司法尊严。选项BCD与严格约束法官职务外活动的关系不紧密。

  48.李法官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的哪一种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

  A.某市领导电话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这位领导的意见

  B.就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李法官查阅了资料,但对其中几个概念不甚明了,于是就此向某大学教授请教

  C.本案一审法宫张某来访,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请,席间张某就此案发表了个人意见,李法官表示“可以考虑”,并在数日后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

  D.原告上书市人大对本案审理程序提出异议,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答案:C

  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第3项,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选项C违反上述规定,应选。选项A的“未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选项B的“请教不明概念”,都表明没有违反审判独立原则;选项D“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符合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负责的法律要求,而且仅是“解释”而己,因此也没有违反审判独立原则。

  49.骆律师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因该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亦由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起诉乙公司,骆律师以业务繁忙为由不愿代理该案件。在此情形下,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能否拒绝该案件的代理?

  A.能,因为甲公司的委托不成立

  B.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C.不能,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答案:D

  解析: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本案中不存在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的合法缘由。据此,选项D正确。

  50.以下哪一种行为违反了律师管理规定?

  A.苏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接受其投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控告材料并转送有关机关

  B.某律师事务所为开拓业务,在全国十个城市申请开设了分所

  C.某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凡客户以现金交纳代理费的,只出具本所内部收据不开发票

  D.某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的资金,并约定将存款利息作为律师费

  答案:C

  解析:根据《律师法》第28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据此,选项A合法。《律师法》 第19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据此,选项B合法。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据此,选项C违反规定。选项D“约定将存款利息作为律师费”的规定符合自愿原则,合法。

  (2004年)

  47.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

  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

  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

  答案:C

  解析:本题依常识即可判断C 项入选。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是指上述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由以上特性可知,法律职业道德不具有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故选C项。

  48.下列关于法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用适当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表明自己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观点或态度

  B.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C.法官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D.法官不得擅自过问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答案:A

  解析:A 项表述违背了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49.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杨某和蒋某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

  B.何甲和何乙系姐弟,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担任助理检察员

  C.检察官袁某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林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子小林不得担任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C

  解析:本题的出题者为考生设计了一个陷阱。《检察官法》 第20 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根据本条规定,检察官离任2 年内,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故C项表述不正确。

  50.下列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委托人作出承诺

  B.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可以认定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C.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视为全权委托

  D.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答案:D

  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2 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另根据《民诉》关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也可知D项在委托权限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得视为全权委托。

  (2003年)

  29.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

  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

  答案:B

  解析: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但它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要求有不同的内容。故选B.

  30.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

  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

  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

  答案:C

  解析:《检察官法》第8条要求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故选C.

  (2002年)

  28.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责任。下列哪一做法不是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承担道义责任的基本方式?

  A.法院通报批评

  B.同行的批评

  C.社会舆论的谴责

  D.自我良心的谴责

  答案:A

  解析:2002年司法考试大纲规定,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道义责任的方式包括同行的批评、社会舆论的谴责、自我良心的谴责。而A项的法院通报批评,显然不属于道义上的责任。因此应选A项。

  29.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检察盲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的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答案:C

  解析:《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寓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官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并非永远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A不选。“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不是不得在原任职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不选。选项D不正确,是因为“检察官在职期间,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不意味着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仍受此限制。

  30.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A.某律师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

  B.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属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均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

  C.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介介绍了该事务所的业务特长

  D.某律师在当事人面前炫耀自己,贬低其他律师的

  答案:C

  解析:《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一)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二)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三)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四)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五)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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