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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一直是沈某某。前前后后的多次开庭,被申请人公司只看见代理人沈某某一人参加,一直没有看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踪影。而这个公司实际上在2007年就歇业,并于2008年12月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该公司与申请人康鑫药业公司签订过,但是因他们公司没有严格履行监理义务,所以监理公司后来一直也没有找康鑫药业公司要监理费。直到去年上半年沈某某代理诚信监理公司在如皋市法院两次起诉康鑫药业公司的时候,康鑫药业公司才看见那张连申请人诚信监理公司自己都不能讲清楚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双方有哪些人参加确认形成的《工程监理费确认清单》。更为奇怪的是,晚育产假规定。于2008年1月出具的确认单上面申请人的印章却是四年后的这次提起仲裁的时候(2011年8月)才盖上去的(在如皋市法院2011年3、5月份的两次起诉的时候,还是空白的没有盖章)。出现这样的怪事,我们认为,唯一的可能只能说明双方在2008年1月就根本没有进行过监理费用确认的事宜,这明显是一张伪造的确认单,仲裁委仅仅依据上面有一个申请人基建办的公章而忽略内容没有真实性的客观事实就依据该确认单要求申请人支付相应款项是认定事实错误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