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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2013 时间:2013-08-16 16:16:52 点击:次 产假对于不管对于女性还是男性来说,都是很受关注的问题。虽然2013年已经过去半年多了,但仍然很多朋友对今天的产假问题有很多困惑。为了提供更精准更全面的2013年产假信息,我们特编辑此文章。文章导读: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二胎产假 生二胎有产假吗?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二胎产假多少天 1、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一般单胎顺产为98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 2、有些地方有晚育假,但不适合二胎,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各地可能有不同,可咨询所在地计生委。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 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处于草案阶段。现阶段的产假规定还是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晚婚晚育的话,有的地区是延长30天,有的地区是15天。 北京:晚育产假90+30=120天 ;30天也可由男方享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晚育产假90+30=120天 ;配偶享受护理假3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天;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重庆:晚育产90天+20天=110天;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安徽: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天;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0天=15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异地享受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育又领独生子女父母证的假期135天——180天;男方护理假7——10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甘肃:晚育产假105天;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广东:晚育产假10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广西:晚育产假90天+14天=104天;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104天+20天=124天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