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女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3、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应当为四年,提前一年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注册好孩子网站,更多健康备孕知识与你分享 >>注册 >> 孕前准备母婴用品抢先看 >>推荐专题《关于生育那些事儿》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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