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当局关于贯彻实验《女职工劳动掩护出格划定》调解本市女职工生养保险报酬有关划定的关照 沪府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当局,市当局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验国务院宣布的《女职工劳动掩护出格划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现就调解本市女职工生养保险报酬有关划定作如下关照: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限期 (一)本市女职工生养享受98天产假,个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进产假15天;生养多胞胎的,每多生养1个婴儿,增进产假15天;切合打算生养晚育前提的,增进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有身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有身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报酬 本市女职工切合打算生养划定生养可能流产的,凭证以下划定享受生养糊口补助: (一)介入本市城镇生养保险的女职工生养可能流产的,其生养糊口补助凭证女职工地址用人单元上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养保险基金付出。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养糊口补助低于本人产假前人为尺度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掩护出格划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介入本市城镇生养保险的女职工生养可能流产的,其生养糊口补助凭证女职工产假前人为尺度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元付出。 本关照自印发之日起实验,有用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掩护出格划定》实验后生养可能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养保险报酬,参照本关照划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当局 201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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