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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行调整书的任务 保险公司法庭维权

时间:2014-02-08 11:06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达成了由被告付金成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代偿的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的调解

由于不推行见效调整书所确定的任务,保险公司法庭维权。克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路追偿权纠纷案,告竣了由被告付金成付出给原告中国人民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代偿的抵偿款人民币7,000元的调整协议。

【保险案例】2012年9月4日9时5分,翁建平驾驶赣E20680号轻型货车行驶至铅山县鹅湖镇后洲村苍芳岭路段时,与徐程度驾驶的赣G13F13号三轮摩托车产生追尾碰撞,赣G13F13号三轮摩托车冲向相对偏向停在路边的付金成全部的赣E92908号货车,该车又与行人产生碰撞,造成一死二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情。赣E92908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无邪车交通事情责任强制保险。事情产生后,法院对无邪车交通事情责任纠纷举办调整,告竣了由保险公司付出抵偿款12,000元后可向付金成追偿的调整协议。保险公司付出了抵偿款12,000元后付金成一向未将该款偿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两边举办调整,思量到被告方经济坚苦,保险公司也暗示乐意放弃一部门好处,最终两边告竣上述同等协议,至此,该案圆满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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